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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文书制作 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2015-12-30 14:26: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黄瑞发

   2014年6月12日,某县质监局对某钢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该钢厂生产的建筑钢筋进行监督抽样,制作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送某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在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笔者发现该县局案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上填写的样品数量是4根*2,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上填写的样品数量则是4根*50cm。由此,抽样单上样品数量与检验报告上的样品数量不一致。笔者以为,这既反映了执法人员、检验人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的问题,也体现了执法人员对质监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不重视的问题。

   质监执法文书是质监部门在进行质监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件,所反映的内容关系到对国家、企业以及公民权益的保障。质监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关系到质监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质监执法文书的制作包含着极深刻的内涵,它不仅反映质监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而且反映质监部门的制度是否健全;不仅反映执法技巧、写作能力,而且反映质监部门以及执法人员的思想水平、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素质;不仅涉及法律法规的全面遵守,而且涉及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此,笔者就加强质监执法文书的制作,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谈点看法。

    质监执法文书主旨要明确

   文书的主旨,是文书要表达的中心内容,是文书的目的和中心意思所在。如《调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记录。它客观地反映执法人员所询问的问题和被调查人员对问题的答复。该文书的主旨随着执法人员所提问题而设定,随着被调查人员对问题的答复而确定。《责任改正通知书》的主旨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认定,证明质监执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可以作为当事人屡教不改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旨是行政处罚的意思表示,它反映了质监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意见。《现场检查笔录》、《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则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客观记录和反映,其主旨应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从书面意义上看,对于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案件而言,它是由众多内容不同、要求不一的文书所构成的。每一份文书的主旨均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要求来说明一个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最终指向,则是该案的唯一主旨,也即案件违法行为的实质所在,使相关证据成为铁的证据,违法事实成为铁的事实,使案件成为铁案。

    质监执法文书内容要规范

    质监文书内容要规范,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文书结构应当固定。一般而言,文书都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如《现场检查笔录》的首部是对被检查的对象,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检查人员等情况的表述;正文是对检查情况的记述;尾部是有关人员的签字及文书成文的时间等。

   二是文书事项应完备。不同的文书有不同的事项要求,有些事项是必备事项,绝对不能缺少。如《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表明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处罚决定以外,还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救济权,以及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应缴纳滞纳金的法律义务。

   三是有关主体称谓应一致。称谓,是指文书中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物品的名称。为了使文书简明,称谓可以用代词代替。但是所使用的代词应当前后一致,不能混淆或者随意改变。如《调查笔录》中,对行政相对人,不能一会儿用第一人称“我”,一会儿用第三人称“他”;一会儿用企业名称,一会儿又称其为当事人。又如产品名称,应当使用企业包装上、铭牌上、产品说明书上、合格证上标明的名称;在上述情况中仍难以确定产品名称时,应使用相关标准上的规范名称,或者使用不会引起行政相对人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一般要用全称,而不能用简称。不能私自杜撰产品名称。如在某县质监局检查中,发现一个案件的《抽样单》和《现场检查笔录》上,写的产品名称是“建筑钢筋”。仅写“建筑钢筋”是错误的,因是什么具体钢筋没有表述清楚。是建筑螺纹钢筋,还是建筑光圆钢筋,还是建筑盘钢(线材)?尤其是在检查抽样时要现场问清楚企业的“产品名称”,要让企业自己讲清楚是什么产品名称。如某县质监局到某家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用色素、食盐、水、防腐剂等生产勾兑假酱油,当即抽样送检,也不问企业老板生产的这个产品的名称是什么。当企业拿到所谓“酱油”的检验报告时,就诡辩称不是“酱油”,是自己独创的所谓“烧得红”。由于产品名称的不一致,就影响到该县质监局的后续执法。

   四是文字书写要清晰。要多使用电脑打印执法文书,少用手写,确实不能使用电脑打印的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等,也必须书写清晰,不能字迹潦草,让人难以辨认。尤其是用复写纸复写的多联抽样单,一定要复写清晰。

    质监执法文书语言要准确

    文书语言要准确,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叙事要清楚,言简意赅。

   二是修辞准确,句子结构主谓宾完整,不得随意简省,标点符号正确。某县质监局一个案件,因查处的是一套大型发电机组,故有许多不同型号的发电设备。其现场检查笔录上是这样记的:柴油发电机型号:WT-800,数量1套,原产地深圳,发电机型号:KTA38-G5,数量1台,原产地重庆,发电机型号:HJI900,数量1台,原产地上海,……,这里产品与产品之间用的都是逗号(文中红色的逗号),而应该用分号区分开来,不能“小豆子”一路逗到底。

   三是用词规范,不能用方言土语,不能用简化字,不能用冷奥生僻词语,不得造字、造词,不得渲染夸张,不得估算随意猜测,有数字的要用准确数字,不能现场有产品大概或估计多少,而应该直接写明一个准确数字。

   四是用词必须用法律术语,不能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口语。譬如相关文书的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而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写的送达方式为:面送。这个“面送”就不是法律用语。还有我们在说假冒伪劣产品时,只能表述为假冒伪劣,而不能说成“正品”与“非正品”。因“正品”与“非正品”都不是法律上的用语。五是逻辑严谨,推理正确,前后观点一致,不能相互抵触、矛盾。

    质监执法文书效力要稳定

   对外使用的质监执法文书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定的执行效力,质监部门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严格执行。若在将相关执法文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前发现制作有错误时,应当及时重新制作,不得将涂改、改写过的质监执法文书直接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涂改、改写过的质监执法文书是无效的文书,行政相对人可以拒不执行。

   质监执法文书在实施质监法律法规的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制作、执行执法文书时,质监部门和执法人员一定要持严肃认真的态度。同时,作为执法第一线的执法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文书的制作,还要认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条文,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提高文书的制作水平和制作技巧,制作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高质量的质监执法文书。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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