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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在市场与生产中差异刍议

2015-12-30 13:52: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叶永和

   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发现在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水平存在差异是一种悖论,提出了以市场抽查更加符合实际的工作要求,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整治方法是无法获得满意的效果的。实际上这种差异是监督管理不到位与抽查技术不规范产生的错觉,要消除这种差异现象,主要是监管部门要学习掌握抽查监控理论,查找出产生差异的根源,按照监督抽查规范要求进行。

   消费者发现市场上的产品质量不是很高,可看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抽查结果常常却说该产品质量不错,他们可能会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不负责任或在弄虚作假。而政府有关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也发现同一种产品,在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中的质量水平相差很大,甚至是成倍的差别。因此,提出监督抽查“能在市场上抽取的产品,应优先在经销市场抽取,使抽查结果更接近实际”的工作要求,以此来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解决这一问题,提高消费者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信任度。殊不知,这样做是懒政的结果,对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没有好处。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没有从自身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差别根源所在,不了解抽查监控理论,认同这是一种“客观”现象,想从行政规范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只会落个刻舟求剑的结果。

    问题背后的原因

   很多人把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水平存在差异认为是“客观”事实,总想用行政措施去破解,不知道这是一个悖论命题。因此,不管政府有关部门采用何种手段来解决,往往只是用一种错误方法来替代另一种错误方法,其结果是解决方法很多,但效果都不怎么样,此起彼伏,因为他们没有发现问题的根源所在。我们大家都知道市场上所有商品都是从生产企业中生产出来,几乎不可能在企业生产的产品是质量好的,进入市场就差了。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这种差异的确存在,这只能证明不是在流通领域中的抽查出现问题,未能准确反映商品质量情况,就是在生产领域中抽查不规范,抽查结果不能准确说明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质量监督抽查的政府有关部门,如果发现不了这是一种悖论,看不到这是自己管理工作方式不科学造成的,并承认这是“客观”事实,不去研究、寻找出现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而采用认定更接近实际的市场监督抽查方法。这种所谓的解决方式,对质监事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这种悖论的产生,实际上是监督管理不到位与抽查技术不规范产生的“错觉”。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既是一项行政执法行为,更是一个正确实施技术监督的过程,它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按程序进行,而且技术检测也必须按规范执行。而现实是一些政府有关部门既不研究政策层面监督管理的政策发展趋势,又缺乏技术层面监控理论的指导,只凭自己的热情去工作,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这种现象,还以这是客观现象来推卸自己的责任。在市场抽查更接近实际的思想指导下,也就不会从抽查方法与措施上分析其原因,不会考虑主观行为是否符合抽查技术规范,从而导致整体监督抽查工作方法靠自圆其说、自欺欺人的形式来落实,与科学、规范的监督抽查方法相差十万八千里。

    监督管理不到位

   政府有关部门在分析产生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存在产品质量水平不同的原因时,普遍认为是生产企业作弊的结果,而流通领域无法作弊,所以流通领域抽查的质量情况更加符合实际。从表面来看的确有这种现象,但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未掌握抽查监控理论的必然后果,是给自己找一个借口罢了。如果不提高自身的抽查技术水平(即如何应用抽查监控理论),而以生产企业作弊的客观原因来推卸自己无能、懒政的事实,可以得到一时的改观,但决不可能把问题彻底解决好,其结果是解决方法不断创新,效果只是时好时坏,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更可怕的是一旦经销商也知道政府有关部门是以如此理念与方式来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也会设置一些方法来应付监督抽查,到那时流通领域的抽查同样也得不到准确的结果。而生产企业的作弊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设立精品屋应付监督抽查。由于很多政府有关部门把每年的监督抽查时间固定不变,使一些不良生产企业掌握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抽查的时间,设立精品屋应付监督抽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生产企业有能力生产合格产品但故意不生产而设置精品屋,等监督抽查以后,就马上降低生产要求,甚至偷工减料。另一种是生产企业本身就无能力生产合格产品而设置精品屋,从别处购进合格产品,除去原生产者的各种标识,再贴上自己的标识,等待监督抽查,平时生产销售自己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二是利用假出口逃避监督抽查。一些不良生产企业抓住质量监督抽查只针对内销产品的规定,利用假出口的名义逃避监督抽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生产企业使自己的产品进行“裸奔”,即在产品本身和其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只在发货前才在产品上打上标识。另一种是生产企业的把产品打扮成“假洋鬼子”,即不管是否出口,全部在产品和包装上打上外文标识,在国内销售前再临时贴上中文标识。以此号称其产品是出口产品,逃避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

   三是制造没有成品的假象回避监督抽查。一些不良生产企业采用“零库存”方式,以没有成品的方法回避监督抽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些生产企业不设置产品仓库,或不明显设置成品库,把生产车间与成品仓库混在一起,遇到监督抽查,说自己的产品还没有生产完毕,使你无法抽查。另一种是生产企业当遇到监督抽查时就马上关门大吉,或者说被抽查产品已经停产,因没有库存,等抽查过后,则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以上三种作弊方式的存在,与其说是不良生产企业干扰监督抽查,使政府有关部门得不到准确抽查结果,倒不如说是政府有关部门未掌握抽查监管理念,不知道如何开展监督抽查,只能说政府有关部门为自己不能正确反映产品质量水平的事实找借口。比如,第一监督抽查时间本身就不能固定不变,随机抽查不仅只是指样品抽取要随机,而且监督抽查的时间也要随机,这样才能符合随机监督抽查的要求;第二法律规定监督抽查不针对出口产品,但被抽查产品是不是出口产品并不能凭生产企业自己说了算,应该有相关证据的证明;第三生产企业有没有成品,不是以该生产企业有没有成品仓库来认定,而是监督抽查人员是否已掌握判定成品的工艺流程,等等。这种不从自身监管方法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即便采用一些改进方法,只是在隔靴搔痒,最多也只是得到治标不治本的效果。

    抽查技术不规范

   监督抽查是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来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行政工具,它本身是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水平,也无法达到控制产品质量水平值。这是监督抽查与验收抽查最大的区别之处,以监督抽查的结果进行比对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换言之,产品质量水平的比较是不能用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应该采用数理统计的抽查方法。

   一是随机方法的应用问题。对同一个厂家的同一产品进行抽样,从面表来看在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中都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好像没有什么区别,应该是一样的,但实际上差别很大。因为,生产企业的被监督产品往往不能机随确定(即政府有关部门自身原因,比如强调同批次等;也有生产企业干扰原因,比如说某型号产品不足等),只是在获取样品上能进行随机抽样。而流通领域表面上与生产企业中获取样品一样也是随机抽样,实际上确定商店(即产品在各商店的分布是随机的)时已对被监督产品的对象进行了随机。换言之,在生产领域中抽样只是获取样品是随机抽样,即“单随机”,在流通领域中不仅获取样品是随机抽样,而在被监督产品的对象也是随机确定,即“双随机”。由此可见,在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中的抽查,其随机程度的不同,自然会带来抽查结果的不同。

   二是监督抽查限定不同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生产领域的抽查时,不仅要求是同一批产品,而且还有抽查基数的规定,在流通领域中就没有这种限定的要求或降低(如基数限定)。在实际的生产领域中,低、小、散型生产企业占数不少,而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多是出在低、小、散型生产企业中。然而,一旦规定了抽查基数,无形中放弃了对低、小、散型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因为,低、小、散型生产企业的同一批次的产品达不到这个基数要求,即使有的生产企业一天生产的数量达到规定基数,可又不是一个批次,同一批次的产品数量还是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生产领域中的监督主要是针对大中型企业,而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是包括所有规模生产企业的产品,这样隐含着人为因素造成了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的监督抽查对象实际不一样,势必带来抽查结果的不一样。

   三是监督抽查条件不同的问题。在流通领域中抽查一般被抽查的产品数量不多,一目了然,比较容易做到随机取样,或在不告知情况下以顾客的身份进行买样,得到的往往是经营业员筛选后的商品。而在生产领域中抽查就比较复杂,抽查人员难以深入了解生产企业的内部结构,无法全面掌握被抽查生产企业的产品生产流程,很大程度受到被监督生产企业的客观条件的限制,使随机抽样在无形中变成定向抽样。比如,不清楚生产企业生产布局抽样往往被引到指定区域,或由于产品堆放关系只能在其表层进行抽样等,从而反映在抽查结果上会出现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不一样的结果。

   从表面来看,不管在流通领域,还是在生产领域都是采用随机抽查,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由于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处境不同,再加上抽查人员对抽查监控理论把握有限,使同一种产品在不同领域抽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微妙的变化,这种变化如果不及时得到纠正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抽查结果。换言之,监督抽查能否按其科学规范执行,决定了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存在产品质量水平差别的大小。这种差异越大说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存在问题越大,也说明其抽查行为偏离技术监督的程度越大,更要加强对抽查监控理论的学习。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不从监管的技术方面寻找原因,即使采用很多看似“正确”的方法,实际上都是在自己欺骗自己而已。那种认定在市场上抽查更能接近实际的提法,只能说明政府有关部门不仅没有掌握抽查技术规范,而且也是典型的盲人摸象、刻舟求剑工作方式,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

   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水平存在差异的“事实”,这种事实是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与抽查技术不规范造成的,并不是客观存在。要消除这种差异现象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学习掌握抽查监控理论,消除那种盲目的监管行为,按照监督抽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能只想在哪里抽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而忘记了产生差异的根源。只有在正确应用监督抽查技术条件下,加强行政管理才能奏效,才能如虎添翼。否则,一切整改措施只能改善一时不能解决一世,这一点应该要引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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