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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如何处理?

2015-10-16 14:50: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陈永远

   2015年2月26日,A市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对B公司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一台乘客电梯于2014年5月4日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维保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但2015年1月15日的维护保养记录上B公司电梯管理人员C某(仅此人有持证)未对维保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经现场核实,因C某近期家中有事,请假回家了,才导致B公司此次的维护保养记录由该公司的保安代为签字的。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对这个事情下一步该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现C某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责令B公司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C某未按TSGT5001-2009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应该违反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由A市质监局以书面形式向B公司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B公司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现在各个执法部门都在提倡轻微违法不罚,况且B公司使用的电梯现在也没有出现其他安全隐患,建议先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若B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在《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对电梯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逾期未改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再根据第一种意见使用部门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B公司进行处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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