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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是法律实施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保障

2015-07-20 16:16: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勾 浩  曹景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四个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象宽泛,涵盖整个社会,包括公民及一切组织机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针对的是司法行政及权力机关。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体现的是法律实施,即守法与执法。守法与执法都应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的框架下按程序进行。《中国质量技术监督》第4期刊登的《该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如何查处》一案唯有其依照法定程序查处才能合法合理。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所谓行政处罚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及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后果是行政处罚无效。通过对《行政处罚法》进行梳理,行政处罚的程序通常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法定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当场处罚程序不可或缺的步骤是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备案、执行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除有法定情由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的作出与执行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否则,将直接关系到该行政处罚的效力。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除包括简易程序应遵循的过程步骤外,还应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及听取申辩与听证等。立案是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获知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法律表现形式是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至于调查取证,是在立案后,执法机关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被调查、取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予以支持和配合。根据案情需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对违法标的物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以及采取鉴定、检验等技术手段。听取申辩与听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程序。两者异曲同工,但听证程序是指对相对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及影响其生存的行为罚时适用的程序。设置听证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制约行政处罚权,有利于保护相对人运用该程序来保护自身利益,对抗行政机关违法施用行政处罚权。

   使用环节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检验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将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分为5个级别。安全等级为1级至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有条件的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评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由检验机构告知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缺陷进行处理。告知的程序是通过下达《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来完成。下达《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有两种情况,一是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行出具,二是检验发现设备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告知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而出具。从使用安全角度考虑,第二种情况还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根据该法规定的精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告书》后应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必要时,可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如果使用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且有合理情由,检验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待处理完成后,确认符合要求,再出具报告。但拒绝处理的,安全监督机关依法必须处理。当然,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即便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对其异议不管有关部门受理与否,也不得继续使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上述,《该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如何查处》一案,应严格恪守上述程序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查处便可无虞。

   针对《该台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如何查处》文中所述,特种设备存在的某些安全问题“执法人员现场不能直接判断,难以认定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际,如碰到上述案情该如何处置的问题,笔者以为,除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即不断完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外,应充分发挥技术监督执法技术优势,求得相关技术机构的支持与帮助,另外,借助便携简易检验设备对查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也不无裨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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