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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为什么会败诉?

2015-07-20 16:13: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黄瑞发

    【案  情】

   2014年4月,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在用的6台电梯,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6台电梯均超期未检验。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经复查,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向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了《陈述申辩书》。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该公司的《陈述申辩书》后,不予理睬,一星期后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未予答复为由,向上一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认为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对该公司的陈述申辩要求进行复核,遂决定依法撤销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此行政复议案中败诉。

    【分  析】

   此案是当事人某公司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件。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一方面,《行政处罚法》明确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又对行政机关明确了具体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也明确了质监部门对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工作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了陈述申辩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按《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案件复核,以便能更好地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呢?

   笔者以为,尽管《行政处罚法》中,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却未对行政机关如何进行案件陈述申辩复核作出具体的程序规定。针对此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具体的程序规定。为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复核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第一,在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案审办应当组织对案件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第二,案审委应当再次召开案审会,重新审理该案件,并根据审理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果案审委对该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如果案审委对该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以上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复核程序。

   本案例中,某县质监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后,不予理会,既不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复核程序进行复核,也没有再次召开案审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就直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复核程序的规定。该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败诉也就在情理之中。

    【启  示】

   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败诉,教训是深刻的。吃一堑,长一智。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犯类似错误,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在教训中得到启示:

   一是坚持程序与实体同样重要。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严禁重实体、轻程序。要让执法人员明白,不按实体法的要求查清违法事实,就是乱办案,会有行政处罚案件败诉风险;而不按程序办案,也是违法办案,同样会有行政处罚案件败诉风险。坚持做到以程序的正当性保证实体的公正性。

   二是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中明明规定了行政处罚案件复核程序,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也不学习、不掌握,以至于在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书后,不知如何处理,不予理睬,听之任之,导致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失当,引起败诉。

   三是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是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的重要举措。当前我们要采取针对性的方式,开展法律法规、办案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等实务性的业务培训,不能为了培训而培训,缺乏针对性,达不到实际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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