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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质量监管体制

2014-10-28 13:33: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苗爱军

  马航370失联事件已经发生几个月了,至今仍无消息。笔者在关心机上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安危的同时,被另一条消息吸引:根据国际航空法规,马航客机失联乘客家属有权选择在中国、美国或马来西亚发起索赔诉讼。其中,在美国起诉的理由是,“从理论上说,乘客家属可以考虑以飞机质量瑕疵为由,将MH307的制造商波音公司列为被告,进而增加到美国诉讼的选择。”

  为什么在飞机卖出十几年后,仍可以追究生产者的责任呢?经过查找资料,笔者找到了答案。在美国,没有统一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而是制定了众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的质量管理,主要是分散体现在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产品和产品缺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特殊侵权法,其中的产品责任指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引发的事故使用户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则不论生产厂商或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亦不论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专门向一位从美国回来的同学(已入美国国籍)请教美国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事,他给我讲:在美国,有这样一批律师,专门替人免费打官司。如果某位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律师将主动上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免费为其打官司,但在协议中说明一旦官司胜了,律师将获得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费。在美国,一旦官司胜了,企业赔偿的不是一名消费者,而是全体公民。因此,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公民的个人信用卡上不时地会增加几个或几十美元。

  以上事例让我明白一个道理:在美国,产品质量依照着企业或销售者“严格责任”原则执行,即产品质量终生制。同时违法成本极大,一旦发生产品质量责任,可能造成巨额赔偿甚至于破产。

  在中国,不仅有统一的《产品质量法》,还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专门法律,及众多的法规条例,投入的监管物力、财力、人力不可谓不巨大,可为什么黑心棉、瘦身钢筋、地沟油、瘦肉精、三聚氰胺、毒胶囊等事件层出不穷。为什么呢,李克强总理一语道破真谛:“违法成本太低。”那怎么解决呢?“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

  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呢?以笔者在基层多年质量监管的经验,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作如下探究:

  一是建立严格责任的产品质量终身制,明确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即只要在产品质量有效期内,只要产品缺陷引发的事故使用户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则不论生产厂商或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亦不论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严惩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在扶持模范守信企业的同时,保持打击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大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的成本和惩戒威慑力度,让生产经营者产生不敢违法犯罪的害怕心理,使严厉的惩处成为一把高悬头顶的达魔克利斯之剑。不管谁犯法,都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使违法犯罪分子付出高昂的甚至无法承受的代价。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震慑意识:谁敢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谁将付出高昂的甚至是无法承受的代价。

  二是建立新型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旦确定确实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对象将不是一个消费者,而是全体消费者。这样,将大大增加质量安全违法犯罪的成本。同时建立法律援助体系,鼓励专业律师免费为消费者打官司,收入从获胜官司的赔偿金中按比例提取。专业律师的专业知识可以提高官司的胜率。在律师取得一定回报的同时可以取得如下社会效益:一是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二是使质量赔偿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三是巨额的赔偿让生产经营者产生不敢违法犯罪的害怕心理,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是建立产品质量追踪机制和系统。要求不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要建立产品质量追踪机制和系统,包括产品原料、配料、生产日期、批号、批量、运输工具、贮藏环境、标签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建立产品质量信息追踪可加强和巩固产品质量控制能力。比如说我们在超市购买了十公斤大米,查询信息,就可以知道该大米产自那块地,用过什么化肥、农药,哪天收获的,用什么运输工具运送到哪个工厂,用了什么食品添加剂,哪天生产的,用什么运输工具哪天运送到超市等信息。所有信息一目了然。此系统一旦建成,将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明问题出在哪里,扩散到哪里,可以对问题及时控制解决,使问题影响控制在最小,问题危害控制在最低。

  四是改变现在抽样检测制度,加大终端抽样力度,使产品追溯制度发挥高效作用。抽检是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通行作法。由于产品种类太多、数量巨大,没有哪个国家能承担得起,能做得到批批检测,样样检测。事实上,抽检已被证明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其准确性、有效性、经济性是有保证的。目前我国抽样检测主要是定期定点去企业抽,这种抽样,有时不能代表市场上产品的真实情况,企业有漏洞可乘。德国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抽检是不定期的,事先也不通知,基本采取飞行检查的模式。至于检查的频率,则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市场或消费者对企业生产或销售食品的敏感度,食品的敏感度越高,检查的频率自然就高;二是依据以前的抽检结果,对企业而言,10次抽查10次合格,今后的检查频率自然就低,反之就高。我们在抽检方式上可以借鉴这种模式,采用不定期飞行抽检模式,可有效避免企业钻漏洞,使抽检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另外,可以加大市场上产品抽检力度,因为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才能真实反映出产品的真实情况,造假违法犯罪生产的产品也最终会在市场上销售获利。如果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产品,可以通过产品质量追踪机制和系统及时对不合格产品生产者进行追责,从根本上抑制制假售假的投机机会。另外,通过产品追踪机制和系统追责,也可以促进产品追踪机制和系统的有效运行,可以让各个环节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

  五是要充分发挥法律与市场双重激励惩戒作用,重点建立守信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等四大机制。社会的良好运行根基在于信用的全面建立,一切经济活动离不开信用体系。对于质量安全一方面需要政府的监管,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加大建设信用体系的力度,牢牢把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让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将保障质量安全内化为一种自觉的意识。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监管的成本,同时还可以提高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产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要将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模范守信、轻微失信、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对失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予以查处,加大其失信违规成本。加大对模范守信企业的政府扶持力度,在政策、奖励、信贷、宣传等到方面对其倾斜,让模范守信企业感到模范守信是值得的,有发展前途的。

  在笔者写此篇文章时,发生了大名鼎鼎的福喜公司大量使用过期肉生产食品的事件。为什么福喜公司在美国不敢而在中国却大肆使用呢?是福喜公司不知道使用过期肉生产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吗?我想不是的,真正的原因就是在中国“违法成本太低。”那怎么解决呢?“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

  日前,山东省公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同时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设计寿命内,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终身责任。建立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在建筑临近设计年限前,设计单位要书面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可靠性鉴定。这只是山东省一个省的建筑质量的责任终身制,但这是一个开始。我们期望早日修改《产品质量法》,出台严格责任的产品质量终身制,从根本上解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质监局开平区分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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