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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10-09 14:4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高 薇

  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也是企业向消费者的质量承诺。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企业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近年来,国家经过清理,将绝大多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强制性标准转为推荐性标准,使企业在适用标准时享有更大的选择权,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但笔者在长期的质检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企业在选择标准和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中存在不少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的企业制定企业标准,违背了《标准化法》的基本精神。

  按照《标准化法》的精神,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为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国家还鼓励和指导企业采用或制定高水平、严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但实践中,企业标准真正高于国家标准的很少,一些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不仅质量指标远低于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而且质量指标较少,根本无法表现出产品具有的特性,无法体现标准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从《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看,国家把大部分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并不是淡化标准的作用,而是通过取消强制性标准,扩大推荐性标准适用范围,解除标准对企业和用户追求高质量产品的束缚,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果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都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无疑降低了对产品的要求,恰恰违背了《标准化法》的基本精神。

  二是有的企业质量意识较差,随意降低企业产品标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市场就是标准”。笔者在产品抽查中经常听到企业说,只要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无所谓什么标准、质量,企业标准降低了,成本也就降低了,对企业有利。

  有人对企业随意降低标准不以为然,认为如果企业标准定得太低,产品质量不高就会被市场淘汰。这种观点,一是忽视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夸大了市场的作用,二是忽视了基本国情,在经济尚不发达的今天,中国的大多数老百姓对廉价商品还是“情有独钟”的。完全靠市场的作用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很难建立起有序的市场。

  三是由于企业产品标准不一,造成同行业企业间不公平竞争。

  企业自定标准,就有高低、宽严之分。有些企业对自己严要求,把标准定高,一旦因技术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一项指标未达标,就会被判为不合格品;而有的企业为了在质量监督检查中顺利过关,把标准定得很低,很容易得到合格的检验报告。这就造成一种不合理现象:一些自愿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其产品质量有可能不合格而受到处罚,而一些采用企业标准的产品,其质量虽然低,却放宽了标准要求而被判合格。所以说,仅按企业标准判定产品好坏与否,是不客观、不公平的。比如《实木地板》GB/T15036.1-2009规定优等品:“死节:不允许有”,但在企业标准规定优等品:“死节:直径≤5mm,个数少于5个”,实际上只相当于国家标准中的合格品。对于实木地板外观是可以看到了,还有一些物理性能指标消费者看不出来,如“漆膜表面耐磨”涉及到木地板的使用和耐久性能,使用耐磨的油漆和工艺可以大大增加木地板的使用年限,价格也大有悬殊。国家标准中规定优等品:“≤0.08g/100r且漆膜未磨透”,而有的企业标准制定的指标优等品:“≤0.15g/100r且漆膜未磨透”,只相当于国家标准的合格品。

  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大量出现,说明我们在质量管理体制和法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国外发达国家强制性标准很少,大多数产品标准由企业自定,但国家对企业制定标准又有相应的法律约束。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企业的质量意识有待加强。笔者认为,在这种大环境下,大量增加推荐性标准的比例,若不采取相应保障措施,让企业随意自定标准,检验都能合格,没有压力,这对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切实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

  采取的措施

  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

  一是企业要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制定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产品标准。

  所谓先进合理,就是企业标准应积极采用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相关的最新的科技成果,并能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作出产品开发决策后,产品标准的制定就至关重要。标准起草人不但要掌握国内同类产品标准水平,还要掌握国际上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的质量水平。在以市场需求、用户需要为导向的同时,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生产技术条件,制定出能全面反映产品的质量特性,又不违背国家的宏观技术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企业自身也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宽严适度的企业标准。

  二是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审定工作。

  企业标准经审定批准,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前的审定工作至关重要。

  审定企业产品标准,要始终以《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和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在企业产品标准中坚决贯彻;对于已有的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企业在制定同种类产品标准时,应采用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以保持这类产品的主要特征性能,不能随意删减;对于反映产品特色的指标,可以有所变化,以促进产品的多样化,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实践中我们对标准的审定把关尚不够严格。专家审定的重点只是标准的规范性,即编写标准的格式与细节是否符合GB/T1.1-2009的规定,而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缺乏有效的推敲论证,只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才是出异议,缺少实质性审查。

  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当企业不采用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时,企业可以自定企业标准。但企业所制定的标准是否应严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呢?如果可以放宽,宽到什么程度?如何去掌握?由谁去把关?目前还缺少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尽快出台《标准化法》的配套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使企业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一个把握企业产品标准的尺度。

  (作者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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