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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管理的建议

2014-08-14 14:27: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祝卫国  王炳新

  目前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不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还从事相关领域的委托检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是开展检验检测的前提,严格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才能保障结果有效。由于各种资质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取得方式不同、资质适用范围要求不同,容易在业务、质量、报告出具等方面出现纰漏,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效力和单位公信力。因此,明晰各项资质的管理要求,合理规划资质项目,有利于机构在开拓业务、提高能力的同时做到依法检验。

  检验检测资质类型

  特检机构常见资质主要包括特种设备领域资质及其未能覆盖的、开展检测所必须的资质,以及为提高机构能力而需取得的资质。

  1.特种设备相关资质

  依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设立,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授权或委托,以证书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1.1检验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以及为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应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核准按照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含第1、2、3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核准规则》)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在《核准规则》中按照可以开展检验的设备类型的不同分为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综合检验机构可以覆盖气瓶和安全阀检验;综合检验机构按照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分为自检机构和非自检机构,自检机构只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非自检机构按照服务区域中特种设备密度和数量分为甲、乙、丙三类,乙类、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监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

  对于综合检验机构,《核准规则》按照特种设备类别、品种和关键参数分设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资质项目,在机构资格、规模等基础条件要求基础上,规定了各资质项目应具备的人员、设备资源条件。因此,特检机构必须持续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源条件并在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内开展检验。

  1.2 型式试验资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应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机构核准按照TSGZ7004-201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进行,资质项目设置和资源条件要求与综合检验机构核准方式相近。

  1.3检测资质。《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测机构在《核准规则》中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方法分设8个检测资质项目,规定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人员、设备等专项资源条件,并规定无损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与其利益有关联的综合检验机构监督检验范围内的生产环节(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无损检测。持有检验资质的综合检验机构如从事特种设备单项无损检测,应取得无损检测资质;取得无损检测资质也不得从事与自身监督检验业务相关的无损检测。

  1.4设计文件鉴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现行安全技术规范中,TSGG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1001-200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等规范对设计文件鉴定机构也提出了核准或授权要求,但国家尚未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年初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总局授权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而各地目前实际承担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缺少相应的资质依据。

  在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方面,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颁布《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国质检特函〔2011〕135号),规定锅炉节能审查工作由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承担。因此,承担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应同时具有安全性能鉴定和节能鉴定两项资质。

  1.5锅炉能效测试。包括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两种资质类型。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质检特函〔2009〕93号)和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有关意见》(质检特函〔2010〕85号),规定对这两种资质由符合条件的机构自愿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后进行公布。申请条件中除包含资源条件要求外,还要求申请单位应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并覆盖锅炉能效测试项目。

  2.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审查认可包括审查验收和依法授权。特检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和无损检测之外的检验检测服务,应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包括检测和校准两种技术活动,特检机构一般不从事校准活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申请、评审和发证按照产品进行,是对实验室按照产品标准,依据规定的检测标准、方法对产品相关参数进行检测的能力进行认定。认定是针对具体的产品而不是检测方法,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核准有较大区别。

  2.1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国家通过计量法规,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属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计量认证资质以证书和通过认证项目表的方式公布。通过项目表列出了通过项目名称、依据标准及限制范围,不得超出范围进行检测。

  2.2依法授权。审查认可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验收(授权)的强制性管理手段,通过审查认可才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任务。依法授权批准项目的范围一般小于等于计量认证批准项目,在申请和评审时可一并进行,资质的公布方式与计量认证相同。

  3.实验室认可资质

  实验室认可是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不是强制性的,但国家鼓励实验室进行认可,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可以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实验室认可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准则和认可方式相似,可结合取得资质。

  4.检查机构认可资质

  检查不同于检测和校准,是指对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的核查,并确定其相对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与实验室认可一样,检查机构认可不具强制性,主要是申请机构为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如果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可以结合进行。

  对于承担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的特检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是必须同时具备的资质。

  5.其他资质

  特检机构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涉及到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设置的检验检测资质,如:司法鉴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这些资质的要求一般与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接近,可以合并管理。

  各项资质分析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检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检验是在生产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第四十条规定的定期检验,是在受检设备检验状态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特种设备检验对象仅限于法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的依据是安全技术规范,而不是标准,标准只有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才能成为检验依据;检验只涉及基本安全要求和安全状况,不覆盖产品质量的全部要求。

  而《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依据是标准(一般是产品标准),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也对检测方法有相应的要求。标准是对产品质量的全面要求,不仅是安全性能,尽管安全性能对于特种设备产品至关重要。

  因此,特种设备检验不能替代产品质量检验。反言之,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项目,不能仅依据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另外,不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范围内,或者仅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部分规定进行的检验,也不属于特种设备检验,也不能依据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适用范围应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受检设备或部件在现行《特种设备目录》中;有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符合资质证书中注明的检验类型和设备类别、品种、人员资质、数量,设备状态、精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适用于对现行《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或部件,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依据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引用的标准,使用资质证书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的检测。超出以上范围的检测,不适用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

  2.实验室资质认定资质适用范围

  对于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特检机构开展的常压容器、危化品常压罐车检验,材料理化测试,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业务须通过计量认证才能对外出具报告。

  特检机构从事产品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和法院委托检验应取得审查认可(授权)资质。《产品质量法》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检验的机构应经审查认可;《标准化法》规定经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可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处理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经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应由经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检验。

  特检机构不同于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审查认可一般采取依法授权的形式,与国家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相同。

  3.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适用范围

  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不是强制的,既像实验室资质认定一样适用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也适用于第一方和第二方机构。通过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目的主要是规范管理和获得检验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不能单独依据通过的项目开展业务和出具报告。

  合理规划资质

  在资质项目申请阶段进行合理规划,是降低各项管理成本,防止超范围检验和资质使用混乱的有效措施。同时,合理规划资质项目可以通过其他资质来弥补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在检测方法管理方面的不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1.资质规划思路

  特检机构取得资质是将检验能力转化为可依法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项目的必须过程。通过研究开发,形成能够符合规范、标准的检验检测方法;根据客户需求和对产品安全性能、质量要求的把握,通过检验检测方法的组合形成检验检测能力;按照相关资质取得所依据准则的要求,设置业务项目;按照法规要求申请取得相应资质,形成资质项目;再根据管理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取得其他资质。

  这样可以在发挥资源作用和技术能力的同时,通过认证来规范内部管理,并使取得的资质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在申请取得资质时,预留必要的储备是必要的,切忌盲目增加资质,以及资质项目交叉带来管理困难,造成使用混乱。

  2.特检机构资质规划

  一是特种设备检验、型式试验和设计文件鉴定与检查性质接近,因此特种设备核准项目可通过检查机构认可来规范管理,弥补核准在检验检测方法管理方面的不足。二是特种设备检验、型式试验中采用的检测项目、无损检测项目、按照计量认证申请资质。三是不在现行《特种设备目录》中产品的检验检测项目,申请计量认证。四是结合计量认证,对可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的产品,申请依法授权资质。五是已经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六是以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为基础申请锅炉能效测试项目,以及其他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资质。

  日常管理与规范使用

  依法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在多种资质并行的情况下虽然通过合理规划,能够减少管理环节,但仍需通过加强日常管理来予以保障。

  一是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同资质所要求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在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的具体要求方面有所不同,在建立体系时,尽量合并相关要素的不同要求,按照最严格的规定来制定体系。二是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兼顾各种资质认可的不同要求,在相关环节统一工作要求和记录。如:关键岗位人员任命、授权签字人任命、分包要求、方法选择、设备管理等等。三是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准确识别检验检测需求所应依据的资质要求,采用相应资质项目开展检验检测。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中应客户要求增加超出定期检验规则要求的检测项目或检测工作量,超出的部分不属于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应按无损检测或计量认证资质管理。四是通过信息化管理措施规范报告出具和认证标志使用。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CAL、CNAS、ILAC等认证标志应严格遵守认可机构的规范和要求,如果报告内容与认可范围不一致,报告不仅无效,机构还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大型特检机构,资质数量较多,管理难度较大,应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来规范报告出具和认证标注管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6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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