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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为正偏差的定量包装商品能否处罚

2014-08-13 16:06: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蔡建宁

  【案 情】

  2013年6月21日,B质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计量所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人员依法对某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加碘自然盐(生产日期为2013.06.14,标注净含量为50kg)进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现场抽样检验方法和过程无异议。2013年6月28日,经市计量所检验判定为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生产净含量不合格加碘自然盐违法事实无异议,该批净含量不合格加碘自然盐数量3000包(50kg/包),单价每包28.15元,违法产品货值金额84450元。B局对该公司进行了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该公司不服,要求听证。

  【解 析】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1.该公司生产的加碘自然盐是按吨卖,没有按包卖,不适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净含量总体为正偏差的商品,不能对其处罚。

  针对上述焦点,B局认为:

  1.该公司预包装的自然盐属于定量包装商品。虽然该公司供述其自然盐是按吨卖,没按包卖,但其是按50kg规格进行预包装的。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条文释义规定,适用的商品范围是定量包装商品有三个限制条件:一是以销售为目的;二是具体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的预包装商品;三是在一定量值(或者数量)范围内的定量包装商品,即质量的量值范围规定在(0kg~50kg)之间,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定量包装商品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认为其卖的自然盐属于定量包装商品。

  2.净含量总体为正偏差的商品是可以处罚的。本案虽然抽样产品总体净含量是正偏差,但其抽样基数是3000包,抽样样本应为80包,允许其短缺的件数为5件,但从抽样原始记录里面来看,其短缺的件数有8件,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的要求,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所以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同时,B局为了慎重起见,还与省局相关处、法律专家进行沟通交流,认为本案净含量总体为正偏差,但该公司是初犯,应以帮扶为主,处罚为辅的角度出发,适当地给予减轻处罚。

  【启 示】

  食盐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计量民生又关系着国家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B局通过听证,依据所掌握涉嫌违法行为的现状和事实,以民主、平等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向其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进一步加深了当事人对政策、法规的认识,理解质监部门的监督是帮助企业走上正确发展轨道,通过诚信计量,是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有效手段。最终,该公司愉快地接受了处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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