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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办案手段 引入专业审计

2014-08-13 16:01: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创新办案手段 引入专业审计

  ——A厂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案

  ■文/奚智成 杨初钊

  【案情】

  (一)案件简介

  2013年6月9日,甲市C区质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A厂成品仓库内有大量B型号断路器,上面铭牌显示的电器参数为“额定电压AC380V、额定电流63A、额定控制电源电压AC220V”,生产单位标示为“A厂”。

  执法人员通过认监委官方网站执法专用通道未查询到A厂B型号断路器的强制性认证证书,A厂现场负责人承认B型号断路器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正在申请中并提供了相关的申请文件。

  之后,C区质监局委托了第三方审计机构——D会计师事务所对A厂B型号断路器的生产成本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为A厂5、6月份生产成本分别为4.31元/只、4.91元/只。另外,A厂于2013年6月28日取得了B型号断路器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经查,A厂自2013年5月开始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B型号断路器,5、6月份销售B型号断路器分别为4175只和720只,销售单价73.16元/只,销售获取违法所得21529.45元。

  (二)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经C区质监局案审委审理,对A厂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贰拾玖元肆角伍分;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做法】

  (一)查清违法事实、严格依法办案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A厂销售B型号断路器数量多、涉案货值金额高、违法所得计算难度大,至案发时已销售B型号断路器近5000只,销售金额超30多万元,但生产成本不明,违法所得暂时无法计算。对此,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对案件细节做到拉网过筛,不放过每一个环节,不疏漏每一处细节,确保环环相扣、不出纰漏。在对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的计算中对含税、不含税等细枝末节的问题都进行了激烈探讨与法理分析,体现了严谨的办案原则、认真的工作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

  (二)引入专业审计、创新办案手段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违法所得的计算,而计算违法所得的关键是生产成本核算。因成本核算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执法人员本着“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办”的原则?,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引入专业审计模式是办案手段的突破和创新,此举能有效地提高执法的公正性、专业性和严谨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更加确保成本核算的客观、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的经济核算部门,“独立”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模式就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严格依法、依规核算,保证核算结果客观、公正。

  2.更加提高成本核算的专业化水平。成本核算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到原材料采购、增值税缴纳、制造费用支出、工资费用分配等一系列专业财税环节,而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模式进行成本核算,则有效地解决了执法人员的财务专业能力欠缺的问题,同时避免相对人自行核算可能出现的“利己”行为,确保核算结果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三)规范执法程序,有效固定证据

  在本案的查办中,执法人员查阅并复制了A厂的生产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认证证书、强制性认证受理通知书等资料,多次询问A厂法定代表人并按规定制作调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并运用摄影、录像等多媒体手段对“A厂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B型号断路器”这一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予以固定。所有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从而使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准确合理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A厂于2013年4月即向E认证中心申请B型号断路器的强制性认证,于2013年6月28日取得了强制性认证证书,也就是在C区质监局现场检查后的19天取得了证书,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回答问题,如实提供账册、生产记录,符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C区质监局对A厂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即是严格依法办案,又合情合理,做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处罚不是目的,在本案的办理中,执法人员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A厂宣贯强制性认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敦促企业切勿怀有侥幸心理,必须先取证、后销售,时刻警钟长鸣。

  2013年底,C区质监局按照本局涉案企业回访制度,由局领导带队实施了上门回访,确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改,类似违法情况不再出现,使整个行政执法工作形成闭环。

  【启示】

  (一)拓宽思路、大胆创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案,A厂在拥有20多张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怀有侥幸心理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B型号断路器,若不是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19天后A厂就可取得相关强制性认证证书,就不会有该案的发生。这也反映出此类违法行为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就这一点来说,值得执法人员群策群力、大胆创新、深思对策。此类案件的查办要求执法部门拓思路、勇创新、敢作为、谋实效,在日常的执法中,应重点检查此类企业尚在取得认证产品的产销情况,做到调查针对性、程序规范性、办案严谨性、处罚公正性。

  (二)优化策略、争取双赢

  本案货值金额大、违法所得计算复杂,需要执法人员理清思路,认真细致收集各项证据,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在引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模式后,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趋于公正、严谨,即避免了厂方自行核算的“利己”可能,还提升了案件的专业水准,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另外,对违法行为的敦促整改及案后回访,突出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理念。

  本案查处后,C区质监局在辖区内深入开展了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内容扩展延伸至“取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性”方面,有力地体现了质监部门打击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能和宗旨。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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