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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执法产品抽样 如何防范风险

2014-04-08 15:00: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张艳艳  赵  岩

  质监行政执法办理案件中的产品质量抽样程序,是行政案件办案程序中的重要程序之一,技监局法函(1994)314号曾明确:“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只要抽样符合标准,当检验出不合格样品数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合格判定数时,可以终止检验,对产品作出不合格判定,并依法进行处理。”因此,执法抽样程序中批次认定、抽样数量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方式方法是否正确、抽样证据的收集是否齐全等问题,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有效性以及依据检验结果报告证据进行行政处罚的正确性,违反抽样程序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仍很严重。当前,存在的风险点如:质监执法工作中重处罚、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对产品质量抽样程序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人员素质仍不满足抽样程序要求,笔者从下面几个方面论述质监执法抽样存在的问题与防范。

  执法人员抽样资格

  质监抽样取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为防止证据灭失而从涉案物品中选取少量具有代表性的同形态物品,并按原物质形态固定起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是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过程;二是涉嫌产品质量问题时,对产品按标准规定抽取规定数量的物品作为样品并检验的,出具检验结果作为证据的过程。《行政处罚法》和《质量技术监督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因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上述抽样方式取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执法人员,除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对设计抽样程序的抽样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进行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并按相关规章考试合格,防止因违反抽样程序,导致证据灭失或行政处罚无效。

  执法检查前抽样准备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执法检查,上述案件来源为执法检查提供了检查标的产品以及标的产品涉嫌存在的违法问题等信息,使检查抽样有明确设定的目标产品,执法现场对产品抽样的抽样方法、抽样批、抽样数量正确与否是保障产品检验结果判定是否正确的前提,针对产品抽样问题执法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1.了解产品抽样程序涉及的标准,明确批量及抽取的样本量。抽样前要针对检查的标的产品,掌握其产品标准、抽样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批”概念,样本批量范围对应的抽样样本数和、样本数量,以及标准判定原则中规定的复验样品数量,检验报告结论异议处理应抽取的备用样数量,对于上述产品批或应抽样数量,产品标准规定的,按产品标准要求抽取,产品标准未规定的按照相关抽样标准规定抽取,以汽车轮胎标准为例,产品标准中无具体的“抽样批”及“抽样数量”规定,根据轮胎产品的特性,抽样方法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对载重、轻型、轿车轮胎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抽样时抽样基数为待抽取样品总量大于抽样数量10倍以上,含10倍数量,按最小抽样基数(1批)70套、80套、110条,分别抽取样品数量为7套、8套、11条,备用样4套、4套、6条。又如型材标准规定的组批:“以同一原料、工艺、配方、规格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50吨,如产量小,不足50吨,则以7天的产量为一批”,对“产品批”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对有些产品而言,抽样数量是随抽样基数(样本大小)的不同而变化的,因此,执法前应了解相关抽样标准,制定相关抽样方案,确保认定批量产品及抽样数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才能保证检验数据的有效性。

  2.掌握标准规定的抽样(扦样)方法。针对产品形状、状态、包装的不同,产品标准或抽样标准中规定了不同抽样(扦样)方法,以小麦粉和柴油为例:小麦粉的抽取,在《GB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规定:“小麦粉扦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3%,扦样包点要求均匀分布,用扦样器按包装对角扦样,每包次数要求一致”,“抽取的样品按四分法或使用分样器进行混样后,提取剩余所需试样重量”。柴油的抽取执行GB/T4756标准规定了油料灌的“上、中、下”取样方法等等。当前一些执法机构在现场抽样中,往往不按照标准要求的方式方法抽取样品,如:对粉状样品,用手捧几把,对灌装样品倒几斤、对瓶装随便拿几箱等等,因为按标准方法抽取样品,样品混合不均匀,检验数据对原始批不具代表性,影响了检验数据正确性和检验结果证据有效性。

  3.相关器具、文书的准备。有些产品,根据抽样标准要求,应使用标准规定的“扦样”工具进行抽取样品,样品的存放容器也要满足要求,保证抽取样品的原始状态和批次代表性。且准备产品抽样单、足够的封样工具或封条,降低行政执法中因抽样不当带来的风险。

  4.了解标准、相关“国抽规范”、“许可细则”、“强制性认证规则”中规定的“一般项目”、“重要项目”指标分类,检查现场应重点关注项目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做到心中有数,防止送检重要检验项目漏检造成的证据有效缺失。

  执法抽样现场注意事项

  1.产品是否符合抽样要求。对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用于出口产品,不在许可目录范围且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企业出厂检测出质量问题明示不合格存放的产品等不应进行执法抽样。

  2.现场检查时“产品批”的认定。质检回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所称的“该批”系指有充分证据能认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的数量,可以包括库存数、售出数。不能以批次或者时间确定的,以现场检查出的数量计。笔者认为标准有明确规定,应按产品标准要求确认“产品批”。

  3.产品有效期、保质期。要注意检验周期需在产品有效期、保质期的时限内,防止出现数据无效问题。

  4.确认合格区域或合格品。抽样时要注意企业标注合格区证据的取得,找出产品的合格证等证明合格待销的证据。

  5.封样方式和样品存放环境。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样品存放环境应符合标准要求,如环境温度、避光、防止挥发、防潮等要求,执法封存的备用样品不应放置企业存放,应带回,防止异议处理中证据的灭失等不利因素发生。

  6.抽样单的填写重点注意:一是注意贴牌产品的企业名称填写,确保处罚主体的认定正确,对无委托加工的产品,抽样单单位名称地址应填写企业营业执照名称地址,需注明实际生产地地址、具体抽样地点;二是产品名称要根据产品标准上的名称填写,备注标签明示的产品名称,不要按有些习惯性的称谓填写,防止错误使用标准。三是注意产品等级的填写,如合格品、优等品等要注意分辨,填写正确,防止出具报告与实际产品等级技术指标要求不一致,造成错判;四是检验依据填写,依据的标准需现行有效,且注意企业明示担保标准;五是严禁现场询问批次数量,要收集相关证据,如:进出库台账、铭贴等,对没有上述证据的“产品批”应逐件点数核实,防止样本数量证据不足带来批次认定和处罚货值计算风险。六是填写的生产日期、规格型号应为产品标注的。注意所抽样品及备用样的日期、型号应一致,相关标准要求的标注指标应一致,如轮胎产品,型号规格一致的情况下,速度级别需要一致。七是所抽取样品为破坏性试验时,应在抽样单中注明或明示合格情况下是否退样,为产品检验合格后的处理留有余地。八是样品状况、环境条件、抽样方式、封样情况、有无证以及所抽样品代表该批产品质量状况等应备注说明,并由企业认可后加盖公章或押印。

  7.整个抽样过程应记录在现场笔录中,全面记录抽样的方法、标准和步骤,包括抽样主体、封样数量、抽样基数、产品规格、抽样日期、实施过程、抽样地点及样品的封存形式、备用样及抽样单编号等信息,使证据衔接。

  (山东省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2月刊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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