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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的社会学思考

2013-04-02 16:02: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本文通过数据对比,显示我国与先进国家食品召回制度执行情况的差距,运用社会学视角来分析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食品召回制度有效性的解决方法。

    食品召回制度及实施情况

   世界各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都非常重视和建立食品召回体系,利用有效的召回手段,来杜绝和防止不安全食品或者缺陷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不仅早就建立了食品召回体系,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的食品安全。我国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的时间不长,1995年《食品卫生法》第42条提出了食品召回概念,但由于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系统的缺陷食品召回体系。2004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主动召回制度与责令召回制度,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2007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2009年6月1日,我国《食品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即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由于中国还没有专门的食品召回信息公布窗口,现有食品召回信息只能见诸各种媒体报道,信息内容不规范,报道也缺乏完整性。在公开报道的有关食品召回事件中,2008年~2010年我国共发生88例食品召回事件,其中责令召回57例,占召回总数的64.77%,并且呈逐年增长态势,尤其是2010年,占当年召回数量的79.41%。根据美国FSIS和FDA公布的信息,2008年~2010年公告的食品召回事件共发生1152例,且美国自愿召回占有绝对优势,要求召回较少并且逐年降低。根据加拿大CFIA公告,2008年~2010年食品召回事件共461例,加拿大食品召回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自愿召回”类型比例逐年增加,2010年达到了99%以上。2008年~2010年英国共发生食品召回事件952例,英国的食品召回类型以边境拒绝为主,占53.99%。

    食品召回制度的社会学分析

    一是从社会学角度看:食品召回制度是维护社会利益的必然选择。

   “社会是一个整体,每个个人是这个整体的器官。各器官都有自己的专门功能,彼此不同但又构成了一个和谐有机的整体”。从而,每个个人在社会中都有一定的任务要履行,法治要求每个人都要为充分实现社会连带作贡献,因为社会不过是以满足共同需要的共同目的而相互作用的各个人。显然,现代社会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工业化生产、繁荣的市场贸易已使得每个现代人再也无法离群独居过上鲁滨逊的自足生活,俨然社会有机连带的景象。即使是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主或者工人,维持其日常生活的主要食品同样得从市场购入,而绝对不可能全部从自己的生产中直接获取。社会成员的少数是食品的生产者,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是食品的消费者。因为这种社会连带的存在,给食品安全造成巨大隐患的生产者作为社会成员之一已经违反了社会连带之维系义务,此时,食品生产者只有主动承担起恢复原状,即恢复社会连带之和谐的义务,也就是实施食品召回制度,才能起到保护社会利益之功效。

   庞德的利益观(罗斯科·庞德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是社会学法学的集大成者)更为有利地解释了食品召回制度的价值,庞德的利益观包括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部分,并认为权利和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缺陷食品投入市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从而危害了个人利益;由于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感与社会和谐有序,从而危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当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必须建立某种制度以限制导致此种侵害之权利的行使,进而保护社会利益免于侵害。在食品安全这一社会利益的语境下,此种权利限制就是食品召回制度,通过食品召回制度保护社会利益免于侵害。

    二是从企业角度看:食品召回制度是承担社会责任的本质要求。

   何为企业社会责任?美国的一些学者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决策者采取保护和促进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1979年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阿基·卡罗尔提出了一个至今仍被广为引用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社会企业责任,就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或道德责任和自行裁量责任即慈善责任之和。阿基·卡罗尔认为,企业最重要的社会责任是经济责任;其次是法律责任;第三是伦理道德责任;第四是自行裁量的责任,即负有慈善捐赠等社会对企业没有或无法明确表达的期望。

    1.食品召回制度是承担经济责任的必然要求

   企业经济责任是食品企业必须负有及时生产和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食品数量与质量需求并能实现利润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承担经济责任,而企业承担经济责任最核心的要求就是有效地生产产品。所谓有效地生产产品应当包含着生产合格产品和安全产品的基本要求。而如果食品企业违反了这一基本要求,一旦生产出了有缺陷的食品,理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召回等经济责任。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而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话,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安全的同时,也将造成股东利益的损害,这种结果和企业盈利的根本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正如1956年日本经济同友会全国大会决议上倡导“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已再不允许片面地追求企业一己的利益,而必须在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中,最大效率地与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并须立足于生产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提供服务的立场。企业有义务承担起自身行为造成的社会成本,而不能将利润最大化视为唯一的行动指南。”因此,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必然要求。

    2.食品召回制度是履行法律责任的必然要求

   企业法律责任就是在遵守包含着健康、安全、正义、尊重生命权利等这些基本伦理道德的法典规定,在法律要求的框架下履行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营养食品的使命。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的规定明白无误地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下诚实经营。企业如果生产出缺陷食品就是对其法律责任的违反。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该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食品企业的食品召回义务。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企业履行法律责任的必然要求。

    3.食品召回制度是担负道德责任的必然要求

   伦理道德责任包含着广泛的食品企业行为规范和准则,体现了食品企业对消费者、雇员和当地社区心目中正义价值观的全面关注。在面对市场经济利益诱惑的冲突下,有太多的利益诉求需要得到企业的满足与推崇,然后,事实是有不少的企业扭曲了对社会道德本源和价值属性的认识,在追求企业利益极大化的同时,侵犯了社会与大众的权益。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显示这种价值追求的偏差以及企业经营行为悖逆社会道德与责任的不良后果,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民众的愤懑。企业在道德责任的要求下,不再将承担社会责任或者关注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作为“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因此,当企业确定是否从市场上召回缺陷食品时,所考虑的应当是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消费者的身体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是花费时间去计算这样做的成本有多少。现实已经证明,一个企业如果只顾眼前利益,放弃对社会责任的履行,通过损人利己的行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它终将被淘汰出局。而如果企业认真履行道德责任,将有力地维护信用,从而获得更多的信誉与市场份额。因此,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企业担负道德责任的必然要求。

    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从前文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实施情况与先进国家比较而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呈现了三个特点:一是食品召回事例较少;二是责令召回多于主动召回,且有逐年上升趋势;三是因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假冒伪劣等恶性行为引发的食品召回数量比例较大。之所以呈现这三个特点,于当前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应当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来提高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性。

    1.多方引导,增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我执行力。

   一方面要转变食品企业经营者观念。企业经营观念是生产经营者在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实践活动时的指导思想,是企业领导人对市场的根本态度和看法,也是一切经营活动的出发点。一种经营观念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指导企业在这一时期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为了使企业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社会责任成为企业自愿的行为,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道德水平和社会意识,把社会责任纳入到企业的发展战略中,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使企业经营管理者认识到,社会是企业的生长环境和利益来源,反过来也应对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生态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扶助弱势群体等承担一定的义务,企业只有与社会形成和谐互动的关系,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建立食品企业核心价值观。从企业运作形态看,价值观是企业立足市场求生存的价值主张和精神支柱,一旦确立,就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坚持,成为全体员工信奉而力行的信条。要引导企业建立以社会责任贯穿始终的价值观。

    2.完善法律,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动履行力。

   (1)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将其上升为由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目前,仅凭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地位来面对多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不现实的,无法做到各部门监管职责的“无缝隙衔接”。(2)完善食品召回主体。明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时,经销商的召回责任。将食品进口商作为召回责任主体之一,以解决进口食品的生产者不在我国境内,难以要求其依照我国法律主动召回的问题。(3)增加消费者申请召回情形。如出现生产者不主动召回,监管部门也未责令召回的情况,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可依法申请监管部门责令召回。

    3.信息公开,提高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面承担力。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完全是靠企业家自身的觉悟形成的,而是靠各种社会力量的推动发展起来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说收益者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全社会责任意识提升的重要标志。公众的广泛监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最有力保证。而知情权是监督权行使的前提,一般情况下,公众无法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也难以辨别产品的真假伪劣,因此,必须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过程的透明度,对其每道环节都有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实行产品的可追溯,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及时、客观地发布问题食品的信息,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企业的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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