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山东省桓台县质监局蔡锋、新疆巩留县质监局业务室、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聂凤仙、刘勇、张强、解培众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B企业有相关资质,F先生也取得了作业证书。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条件,申请电梯安装维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D和E已经报名,作为辅工,可以帮忙,应免于处罚。加强教育,责令改正。
同意第二种意见
安徽省六安市质监局裕安分局刘爱民、辽宁省葫芦岛市质监局范毅兰、马来之、毕建光、韩东、刘福友、山东省桓台县质监局王长文、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李友刚、赵凤英、王洪岩、盛伟、安徽省和县质监局李春来、福建省清流县质监局李根基、新疆巩留县质监局李成林、拉茨燕、阿尔心、刘振辉、吐拉江、朱俊宇、史洪涛、海燕、常雪英、李贤、阿不都如苏里、湖北省老河口市质监局张志勇、江苏省泰州市泰兴质监局杨晖松、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曹莉娜、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吴振祥、苏天祥认为:
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本案B电梯安装公司的D先生和E先生在没有取得电梯安装作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梯电焊和导轨安装,该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其无证安装电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某县质监局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B电梯安装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同意第三种意见
新疆巩留县质监局稽查队、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赵淑毅、宋军认为: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1.电梯安装人员D先生和E先生进入电梯井道,从事电梯安装工作事实存在,证据确凿。2.D先生和E先生属于正常作业人员,但是没有电梯安装作业证书。《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使用无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检验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同意第四种意见
新疆阿勒泰地区质监局北屯分局满都拉、孙建、山西省安泽县质监局张爱廷、新疆巩留县质监局马琴琴、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李庆杰、胡业山、新疆伊宁县质监局范娜娜、孟庆香认为:
我们同意四种意见,理由是:
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本案中3名施工人员,只有F先生取得安装作业证,而D、E两人无证作业,违反了上述规定。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案中的三名施工人员均违反本规定。3.用人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综上所述:B电梯安装公司和施工人员D、E均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案中的第四种意见处罚。
四种意见均不妥
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山东省桓台县质监局王京雷、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质监局付文、许玲玲、李伟倩、新疆伊宁县质监局侯世豪、韩金涛、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李德亮、杨建坤、福建省龙岩市质监局陈青林、江苏省镇江市质监局邵国兴、吴刚认为:
本案四种意见都不妥:
一是准确认定违法事实。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分为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四种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E、D、F先生应取得相应设备类别和作业级别的作业证才能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工作,现场检查要注意E、D、F先生正在从事作业什么工种,通过拍照,固定证据。同时查遍国家电梯安装技术规范,没有电梯安装辅助人员之规定。
二是适用法律。在认定相应人员没有电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基础上,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笔者认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主体是使用特种设备单位,作为部门规章,没有权利对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做出扩大适用范围的解释。第三种意见认为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罚,电梯安装不是设备操作,设备操作应理解为使用特种设备,不是指安装环节。第四种意见认为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进行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是安装单位取得安装资质要符合相应的人员条件,不是指现场安装时人员持证的要求。本案B公司有取得B级电梯安装资质,说明有与特种设备、安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是如何处罚。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雇佣无证人员从事电梯安装,属于明知。第二、三、四种意见的处罚主体也都是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雇佣无特种设备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建议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晋中市质监局杜晋宝认为:
本案的违法行为一个是电梯安装人员无证,这点很明确。但是本案冒用别人的安装人员作业证书是怎么回事?没有弄清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非法使用或者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面提到的违法行为,B公司是存在的。但是,该公司是通过冒用别人的安装人员作业证书来达到有证的目的,那么B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用择一从重的原则来处理。按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是,对于出租、出借的违法行为应该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追究。只有这样,通过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才有可能打破这种特种设备安装行业的这种“潜规则”。要不然,只追究当事一方对解决问题效果不佳。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