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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水平不高的外部因素

2011-06-18 11:11: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造成产品质量水平不高的原因有很多,从主观方面来分析:一是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差;二是生产的技术水平低与设备简陋;三是生产企业偷工减料等等。从客观方面来分析,是外部环境未形成完善的监督与促进机制。本文着重从客观方面入手,指出现行的产品标准与一些监督行为,使得质量水平不高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从而影响到整体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众所周知,造成产品质量水平高低的主体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而外部一切质量管理与规章制度仅仅只是监督与促进作用,不能作为保证质量的依靠,更不能以外部要求的不完善而作为自己推卸责任的借口。但是,在现实中一些质量意识差的生产企业,往往不查找自身原因,总是想方设法地寻找外部管理的漏洞来逃避自己的责任。因此,作为质量管理部门一定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那些不法生产企业没有空子可钻。换言之,质量管理部门一定要认识到在客观上存在着许多不足,需要不断地克服,努力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产品标准先天不足

   产品标准中对批产品验收方法的不规范规定是一些生产企业逃避自己质量责任的借口。在产品标准中,基本上都有抽检判批产品的规定,只有少数产品标准对质量水平的控制比较规范,规定了质量水平指标,如不合格率为1%、2.5%等(即产品标准中的AQL值),并有一套验收抽样方案。而大多数产品标准不仅没有明确的质量水平指标要求,而且只有一个简单的验收判定抽样方案。正是这些简单的判定抽样方案看似进行了质量把关,但实际上是无法控制产品的质量水平,在客观上为造成整体产品质量水平低下创造了条件。

   一类产品标准规定:在批次中抽样检验不合格时,以加倍抽样检验来仲裁该批产品合格与否。这种规定经计算,只要产品的合格率达到65%就会出现抽检两次就有一次判合格〔以抽样方案(2;1,0)来计算〕,如果产品的合格率为80%就会出现抽检5次只有一次判不合格。这种判定规定会使大量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自然就会形成整体质量水平低下的现象。

   另一类产品标准规定:以出厂检验项目合格来判定批产品合格。这种检验看起来是对每个产品都进行检验把关,但是这只是证明出厂检验项目合格而已,它的合格不能完全代替产品合格。比如,很多寿命达不到要求的产品其出厂检验项目均为合格。所以,出厂检验项目合格是不能代表批产品合格,它往往还会掩盖了产品的质量问题。

   还有一类产品标准规定:以批量大的多抽检,批量小的少抽检的方式来判定批产品合格与否。这种规定会出现质量水平完全相同的产品由于批量不同而判定不一样的情况,比如,某产品标准规定批量小于100抽取2个;批量在100到1000的抽取5个;大于1000抽取10个,并且都不允许有不合格品出现,通过计算对于产品合格率为96%的批,当批量数小于100时就比较容易判合格,合格的概率为92.2%;当批量数大于1000时判合格的概率降为66.5%。这种规定很可能会出现原本合格的大批量被判为不合格,而原本不合格的小批量被判为合格的现象,很容易被一些不法生产企业所利用。

   因此,生产企业按产品标准组织抽样验收,除少数的产品标准外,大部分产品标准的抽样验收规定是不能控制产品的质量水平。所以,产品标准应取消对批产品的判定方法,质量水平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具体要求提出指标,生产企业落实实施方案,并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监督管理后天缺失

   质量管理部门现行的一些监督行为是起不到监督作用,很可能成为低产品质量水平的保护伞。我们纵观各质量管理部门出台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其中规定有:⑴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用备样复检;⑵把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案作为监督抽样方案;⑶抽查合格判监督批合格等。这样的监督管理行为,与其说是控制与监督产品的质量水平,倒不如说是在保护质量水平低的产品进入市场。

   产品质量水平控制抽样检验分为三种情况:验收抽样检验、监督抽样检验、交易抽样检验。这三种抽样检验方案非常相似,但其要求与作用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旦用错了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与打击作用,而且可能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1.监督检查主要查找监督批产品的随机质量问题,而不是系统质量问题,对检验结果的异议用备样核查只能用于系统质量问题,否则就起不到监督的目的。比如,以抽检方案(2;0),备样为2的复检监督抽样检验计划为例,作为监督抽样检验(即查找随机质量问题),从表面上看要求产品的合格率为97.5%,而实际要求产品的合格率为88%;如果是查找系统质量问题,监督批产品合格率只要达到35%,抽检5次还有一次监督不到。换言之,生产企业把产品的合格率控制在75%,就很容易通过监督抽样检验。由此可见,用备样复检的监督抽样检验计划,不仅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还会确保质量水平低的产品流入市场。

   2.监督抽样方案与验收抽样方案看似一样,但其内涵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案是用于验收的,它是以连续抽样检验的方式,使通过检验若干批产品的总合的质量水平控制在规定的AQL值之下,而监督抽样方案只是一次抽查。这种以一次检验形式来替代连续抽样检验的作用显然是不对的,何况产品标准中AQL值下的抽样数量是随着批量的大小而不同,而监督抽样要求抽样数量是一个固定值。

   3.监督抽样检验的目的是寻找不符合事先规定声称质量水平的监督批,它无法证明监督批合格,因为监督抽查的漏判风险非常大,以监督样品合格来判监督批合格是错误的。比如,对于合格率为96%的监督批,它已是不合格批(规定要求合格率要97.5%),当用抽样方案(2;0)进行监督,其结果样品合格,我们能以此证明该不合格监督批为合格吗?

   因此,整体产品质量水平低,除生产企业自身原因外,外界条件的不完善也是不可轻视的。作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者不能看不到这一点,盲目地去指责生产企业,而放松自身能力的提高。一定要掌握监督控制理论,科学地制定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计划),决不能人云亦云,否则就不是技术监督,有负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者的称号。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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