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通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案。这套《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对在美国经营的食品公司实施多项新规定,并扩大了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的职权,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损害。新规定对各地食品生产商、出口商以及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皆有影响。
据悉,耗时约两年审批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可视为《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延续。两套法例都是回应美国消费者对进口产品安全的关注而制订、修改和通过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包含多项规定,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于短期内开始实施。这些规定包括:
1.进口商须核实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核实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
2.增加FDA巡查食品设施的次数,包括在2012年1月4日前巡视至少600家外国设施。之后5年,每年巡查设施数目至少相当于前一年的两倍。FDA可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及安排,以便巡查外国设施。该局须指定一些认可机构,以认可第三方证明外国食品设施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3.扩大现行注册规定,要求所有食品设施必须注册,并每两年重新注册。若有证据显示某食品设施的产品可能会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吊销该食品设施的注册。
4.授权FDA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出示安全认证,并拒绝让没有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巡查的外国食品设施或国家的食品入境。
5.允许FDA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扣留冒牌或掺假的食品。
6. 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必须列出曾拒绝该种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
7.若某公司未有自发回收掺假食品,或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FDA有权下令强制回收。
8.设立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让进口产品能快速进入美国境内。允许进口商使用第三方认证以参与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或以符合FDA订立的进口认证规定。
9.允许FDA估算处理违规个案涉及的费用,例如回收产品及重新检查的费用。
10.为FDA监管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化验测试,须由FDA化验所或获FD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化验所进行。
11.若FDA有理由认为某种食品掺假,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该局有权翻查食品设施的记录。
12.FDA必须制定试行计划,以测试及评估能迅速有效追溯蔬果和加工食品的新方法。
13.FDA可就新鲜农产品订立安全标准。
行业、公共健康和消费者组织都对法案的签署表示欢迎。美国零售制造商协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PamBailey称,该法案是70多年来对美国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一次改革,将有助于FDA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通过预防的战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体系。据了解,新法案将会有助于FDA扩大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至80%,同时给予该部门在强制性召回和扩大食品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