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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修订产品标准需注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0-09-18 14:16: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环保、节能等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产品,其标准的制修订水平和质量不仅决定着相关产品本身的质量技术水平,还直接影响到产品使用时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以及环保节能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制修订这类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标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产品标准中或产品使用时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因素和问题进行认真地研究评估,充分听取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代表方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和平衡与产品使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通过产品标准的制修订使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产品标准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受到应有的保护。这一点不仅对有效推进标准战略,并且对有效提高我国整体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水平,建设和谐社会都十分必要。

    标准制修订的基本要求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标准化法》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化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同时,在我国对“标准”的定义解释中也要求标准不但要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还要在标准制修订时,对标准中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内容与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代表方充分协商,取得一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在标准中得到维护和尊重。

    目前标准制修订的不足

   《标准化法》发布实施的初期,我国在标准制修订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由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研究起草和制修订来实现。这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大多设在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建立的承担社会公益研究的各类行业或专业的科研院、所,并由相应的专家学者组成。由于社会公益目的明确,因此,当时标准的制修订大多能够充分考虑并体现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行业管理以及行业和专业的科研院、所,其机构与属性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少行业管理部门被撤消或合并,很多原本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业或专业的科研院、所改制成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企业,与其相对应,挂靠在这些研究院、所的不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本属于社会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基本属性也发生了改变,进而使我国不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结构、组成和利益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一些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在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并成为制修订标准的主体,占我国标准绝大多数的企业标准的制修订更是如此。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第一目标,期望其承担较高的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企业或行业为了自身利益进行利益攻关的能力又往往被低估,不少标准,特别是企业标准在制修订时,考虑和保护企业或行业的利益较多,考虑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较少,一些行业的“潜规则”和企业的利益追求正日趋严重地影响着标准制修订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这种状况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几个标准的分析

    1.GB4927—2008 啤酒

   啤酒是人们日常饮用的主要酒种之一,由大麦芽和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发酵制成,由于大麦及其麦芽中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和维生素,使酿制的啤酒不仅营养丰富,含有人体所需的十多种氨基酸和维生素,还能使酿制的啤酒具有绵长持久的细腻泡沫和特殊的口感,啤酒因此素有“液体面包”的美称。

    2008年,我国修订发布了GB4927—2008啤酒标准,该标准由4家啤酒企业和1家科研机构修订。但在有关消费者关心的啤酒的营养程度以及如何确认方面,标准却没有规定啤酒产品中代表其营养成分氨基酸的蛋白质含量及其最低限量要求,这使啤酒“液体面包”的美誉无从评价和验证。目前已发现有多家企业以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取代大麦芽制造所谓“啤酒”,实质是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啤酒的真实质量特别是消费者关心和享用啤酒丰富营养以及其成分真实性的愿望无法通过标准得到体现和保护。

    2.GB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电梯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的重要工具。乘用电梯的公共安全性应是电梯相关安全标准制修订时重点考虑的问题,需要周密分析,将社会公众乘用电梯的不合理安全风险降至最低。由15家国内电梯制造企业和1家科研机构修订后的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为便于电梯安装维修,较多地考虑了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的方便和利益,在电梯安全运行方面对社会公众的复杂性和特殊情况下的安全乘用考虑不够周全,使电梯运行时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合理安全风险。

   一是电梯正常运行时,为保护乘用人员安全,电梯轿厢门应锁定良好,电梯轿厢门开启时,电梯则应不能运行。这些要求在GB7588中都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在GB7588中的8.11.3节,却允许额定速度大于1m/s的电梯在其运行时,电梯轿厢门不但可以开启,而且打开电梯轿厢门的力仅大于50N即可。如此小的力,使几岁的小孩都可以在电梯运行时轻松地打开电梯门。

   二是为了电梯便于安装维修,GB7588中的11.2.1节规定电梯井道内表面与电梯轿厢地坎、电梯轿厢门框架的水平距离一定条件下可达0.20m宽。

    由于上述条款的存在,使电梯运行时,两个不合理安全风险有了同时出现的可能,即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电梯轿厢门既可以轻易的打开,而同时电梯轿厢与电梯井道内壁间又有0.20m宽的较大空隙的情况存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将出现严重的不合理的运行风险。

   如果该标准制修订时,能够把公众利益和社会公众乘用电梯的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应考虑得更慎密一些。实事上,只要对电梯井道内壁加一些保护措施,使电梯井道内表面与电梯轿厢地坎、电梯轿厢门框架的水平距离缩小到0.10m以内,或严格规定电梯正常运行时,电梯轿厢门应锁定良好,严禁开启轿厢门,上述不合理的安全风险即可大为降低。

   因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标准,应最大程度的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复杂性和特殊情况下各种可能性出现时的安全需求。

    类似的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在企业标准中更为突出。

    措施与建议

   为了有效推进和实施标准战略,更好地通过制修订产品标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我国的整体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健康安全水平,笔者建议:

    1. 高度关注制修订产品标准时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2.加强和改善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社会公益属性,凡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环保、节能等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应主要由非盈利性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导起草。

    3.凡制修订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环保、节能等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标准,标准初稿应广泛充分地听取和征求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意见。可否探讨实施标准初稿公示制度,通过一定的平台和渠道将标准初稿公诸于众,使社会公众和消费者有机会充分了解标准内容,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各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标准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承担主体审查和监管责任。

    5. 关注和加强企业标准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与监管的问题。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编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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