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对该批载货电梯怎样进行处理

2010-06-18 16:00: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前不久,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电梯公司在某工业园电梯安装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安装人员的陪同并配合下对一台某品牌载货电梯(某起重机械公司生产)进行了现场开箱检查,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调查得知:1.该电梯公司销售给某工业园为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的载货电梯,共计8台,已安装6台,售价每台9万元;2.电梯的聚氨酯缓冲器、安全钳、电梯门锁装置、曳引机实物铭牌标明的型号规格与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中聚氨酯缓冲器、安全钳、电梯门锁装置、曳引机型号规格不符;3.该品牌载货电梯整机及电梯控制柜在转厂生产后未作型式试验;4.该品牌载货电梯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未作型式试验;5.该品牌载货电梯的电梯控制柜未进行3C认证。

    对此案的处理,该局案审会形成了5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某起重机械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某电梯公司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并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某电梯公司进行处罚。因为不符合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附录F6中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必须进行实验室试验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三条第一款(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本案采取哪种意见更合理合法?敬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