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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车辆管理入手查处加油车未经认证案

2010-04-18 10:23: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8年7月,江苏省泰州市质监局查处了一起某专用车辆公司生产的加油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该案的发现是在罐体的监检环节,最终认定的事实却是违反了认证管理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汽车案件中违法行为的复杂性。

   这起案件的办理得从我国的车辆管理制度说起。加油车(油罐车)属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这是因为加油车所运载的危险货物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害性,因此,加油车实际上就是一个流动的危险源。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燃烧、爆炸、泄漏等事故,直接威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控制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安全。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如需制造或改装液体危险货物专用罐式车辆,必须取得国家安监部门发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和国家质检部门发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以上两项许可证的罐式车辆生产企业不得承接危险货物专用罐式车辆的制造和改装业务。罐式车辆的罐体制造必须接受特种设备监管机构的强制性检验。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相关规定,罐式车辆的车主单位必须是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单位。准备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罐式车辆罐体,应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购置新车后向所在地特种设备监检部门提出首次检验;对已经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在用罐式车辆罐体,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监检部门可以根据罐体的检验情况和罐体的使用情况增加检验次数;罐式车辆的罐体经过更换或重大改装后也必须申请首次检验。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汽车作为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管理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同时,车辆的型号必须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辆公告目录中,才可以获得公安车管部门的注册登记。由于罐式车辆的罐体是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因此,罐式车辆的管理不仅要遵循机动车管理的一般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特殊管理要求。

   2008年7月,泰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石油运输公司使用的加油车执法检查中发现,车辆铭牌显示为山东某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但车辆罐体上未发现罐体铭牌,车辆铭牌上也未发现罐体的监检标志。调阅随车技术文件,发现该运输公司首次检验罐体取得的《危险化学品汽车罐车常压容器检验合格证》上显示的罐车制造厂为江苏某专用车辆公司,与车辆铭牌上的制造厂不一致。

   随即执法人员对两家企业的相关资质进行了核查。山东某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加油车取得了该型号加油车的车辆公告和3C认证,但未取得罐式车辆罐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和生产许可证。而江苏某专用车辆公司恰恰相反,取得了罐式车辆罐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和生产许可证,却没有取得该型号加油车的车辆公告和3C认证。通过核查,加油车涉嫌未经认证或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出厂的疑点开始显现出来。

   在江苏省质监局稽查处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执法人员首先到进行罐体监检的N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调查取证。通过查阅《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及《加油车产品质量证明书》证实,该批加油车为江苏某专用车辆公司生产,车辆型号及出厂编号与车辆铭牌上型号及编号一致。执法人员随即到江苏某专用车辆公司进行调查。通过查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整车产品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调查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车间、质检部门负责人,终于查清了这起案件的事实真相。

   江苏某专用车辆公司在招投标中取得了一批加油车的供货合同,其中部分型号的车辆未取得车辆公告和3C认证。该专用车辆公司在生产好这些型号的加油车并通过监检后,因为交付用户会面临无法上牌的状况,就通过企业间的业务关系,找到获得这些型号加油车车辆公告和3C认证的山东某专用车有限公司,取得了山东这家企业的车辆铭牌和产品合格证,重新换装到加油车上,由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上牌登记,再到交通运输部门领取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在这个环节,利用了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行驶证只核查车辆资料而不核查罐体的相关资质,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证又只核查罐体的相关资质而不核查车辆的资质,致使加油车车主利用了两个监管部门交叉监管的漏洞,取得了两个部门的合法手续,从而掩盖了加油车存在的问题。

   江苏某专用车辆公司生产的加油车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而山东某专用车有限公司作为车辆名义上的生产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也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加油车和非法转让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同时,两家企业还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强化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监管,质检、发改委、公安、农业、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大对汽车生产及改装企业的行业管理,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严查非法改装罐车、集装箱车,加强大型客运、货运、学校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管理,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质检部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部门,责任重大,在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落实生产许可、认证监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监管及贯彻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将会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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