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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食品包装袋卫生性能的质量安全

2010-02-11 13:54: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今年,国务院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为了准确掌握对食品包装实施市场准入3年以及新标准贯彻近半年来其产品卫生性能质量及其安全性能状况,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全省食品包装袋产品使用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质量及检验情况如下:

   据统计,山西省目前食品产品获证有2300个企业,食品包装袋产品获证有54个企业。此次对食品包装袋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的范围是获得“QS”认证的食品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另外还有食品包装经销单位,共计三个领域。本次抽查共抽取了30个批次的样品,经检验:合格22个批次,8个批次不合格,抽样总合格率为73.3%,不合格的8个批次为蒸发残渣(正已烷)项目、脱色试验项目和产品标识项目。

    卫生性能质量状况

   本次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是食品包装袋的卫生性能,这些卫生指标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的公告》中被列为食品包装袋产品检验项目中的A类不合格项目,即严重不合格项目,规定检验结论判定为产(商)品严重不合格。因食品包装袋产品的卫生指标属于主要质量安全技术指标,首先对蒸发残渣项目的检验是为了控制包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包装内容物如水、醋、油等液体析出残渣的可能性。特别是蒸发残渣(正已烷)项目的不合格反映的是该产品如果遇到油脂类食品就会析出成分不明的残渣,如果用这样的包装袋盛装食品,食品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人们食用受污染的食品后毒素就会进入人体,长期沉积在内脏器官,引起慢性中毒,长时间会减弱人体免疫功能,损伤神经、造血和生殖系统,尤其会对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构成威胁危害人体健康。

   在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批次中,主要不合格项目是(蒸发残渣(正已烷)、脱色试验和标识。标准中规定蒸发残渣(正已烷)≤30mg/L,而在检出的不合格样品中大多数都是用来包装肉制品的,有的数值高的已达到55mg/L,超过标准值近一倍,极有可能在遇到油脂时析出有毒物质,从而污染内装食品。检出的不合格产品中有2个批次脱色试验不合格,内涂层用蘸有冷餐油的棉球擦试,棉球上就粘有黑色颜料,用这样的不合格产品包装醋,会极大地导致颜料迁移到醋中,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在本次抽查的不合格项目中有2个批次的产品标识不合格,其中一个是食品包装企业的获证范围中不包含液体包装复合袋,也就是该企业没有获得相关单元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却违规生产不具备资质的产品,提供给用户另一单元的获证材料以便蒙混过关,并将“QS”标志印制在产品合格证上。而使用单位也没有对采购包装产品进行认真核实和验货检验,导致购入的食品包装实际上是无证产品。另一个是超市使用的联卷袋,其袋面上标有“非直接接触食品”并加印“QS”标识,如是加印“QS”标识的产品一定能够直接包装食品,可见该食品包装生产对“QS”标志滥用,超市也给此类极不规范的企业提供了很大的市场,让此类不合格制品堂而皇之地摆在广大消费者面前。尤其是我们在采样过程中,受检单位的相关质量负责人不能明确地提供食品包装袋的生产单位、材质,而有的生产企业提供的使用单位相关材料中,部分检验报告存在明显的拼凑现象等。由此可见,食品用塑料包装的产品质量状况亟待提高。

    不合格的原因分析

   塑料食品包装的卫生性能主要决定于生产时所用的原材料、助剂、添加剂、生产工艺及环境条件等是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如果对以上环节和条件加以严格的控制,卫生性能是能够合格的。

    塑料食品包装卫生性能不合格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树脂,因为这样的原材料首先存在树脂本身的毒性,或是树脂中残留的有毒单体,老化产生的有毒物质;2.生产企业使用了回收塑料、人为地掺加废旧料;3.塑料包装生产企业的设备中夹杂的污染物带入到产品中;4.食品包装在不符合卫生条件的生产环境中生产或生产工艺达不到要求而被污染;5.产品形成过程中使用了不符合食品级要求的溶剂、油墨及胶粘剂;6.企业为改善产品的部分工艺特性,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添加了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助剂,如增塑剂、稳定剂、润滑剂、开口剂、抗静电剂等;7.添加功能性的无机添加料,如碳酸钙、高岭土、滑石粉、氧化硅等时选用不当或过量;8.有的为了增加色彩效果而添加了不符合食品级的各种有机颜料色母、钛白色母等使得脱色试验或重金属含量超标等。以上都有可能导致食品包装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进而严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

    建  议

    为了全面提高塑料食品包装袋的产品质量,我们建议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1.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在获证后的生产过程中,应该在按照“QS”相关要求对原辅材料的使用和验证、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环境与场所、关键质量点识别与监控及“QS”的正确使用等多项环节中加强管理,对出厂产品强制检验,严把产品质量关。

   2.食品包装袋的使用单位都要按照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从已获得食塑包装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入产品,并加强对获证生产企业的进一步了解和对采购产品质量的检验及验证等质量意识,特别是没有“QS”标志的产品绝不能使用。

   3.建议各相关部门借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东风,加强对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宣传贯彻,加大对食品包装产(商)品的生产及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提高食品包装产(商)品的生产及使用单位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对获证企业长效监管机制,特别是针对不合格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坚决关停或淘汰拆除,决不能姑息迁就。

   4.对广大消费者来说,要时刻注意食品标签、说明书、“QS”的使用范围,自觉掌握选购商品的相关安全信息,正确购置产品,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以此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通等。

    (作者单位: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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