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特点]
1.行政相对人多次翻供,违法事实难认定。
2.违法时间与重新调查时间相隔长,证据难提取。
3.自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混装,违法销售数量计算难确定。
[办案经过]
因第一次行政处罚告知前所提取的证据都不是直接证据,再次调查时,支队决定以外围调查取证为突破口。工业甲酸属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随货同行时必有产品合格证,对外销售时若出具的是A公司的出厂产品合格证明,则应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直接证明所售出的工业甲酸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为此,执法小组先后去了浙江、上海、苏南两家销售公司和一家仓储公司,调取到当时的购销合同、发票和转运单,合同中明确说明所售产品是甲方(A公司)生产产品,另据两家销售公司交待,他们是在得知对方试产工业甲酸成功并且库存积压严重的情况下,才购买该公司生产的工业甲酸。
外调虽然没有收集到产品合格证明,但得到的情报足以说明该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实。支队分析认为,最终突破还需到第一现场调取直接证据,该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外资公司,生产现代化程度高,管理较规范,生产记录、仓储档案、质检资料和财务账册等基础管理资料很难造假,为应付执法检查,很有可能提前准备一套伪造的,但真实的资料是不会销毁或篡改的。想要得到一手的真实资料,检查行动必须出其不意、全面迅速。为此,外调结束后,支队决定先将其搁置一边,对外做出调查无法进行下去的假象,对内则成立专案小组,制订检查计划,寻找最佳出击时机。时隔外调半个月后,行动正式开始,检查分成四组,分别对生产部门、仓储物流部门、质检部门和财务部门同时展开检查并录取经办员工口供。检查进展很顺利,专案小组随即将收集到的一手资料进行了分析对比,意识到真实的情况是该公司在自行生产的同时也购进了一部分从日本进口的产品,而公司只有一只容量为2万吨的储罐用于存放工业甲酸,2007年4月至10月间存入的既有自产产品,又有进口产品;发放的既有生产自用的,也有用于对外销售的。专案小组将检查结果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及时交流,面对真相,该公司对检查结果表示认可。
工业甲酸是液体状,该公司储罐中的工业甲酸几乎每天都有进有出,销售出去的工业甲酸中确实混有一定比例的进口产品,自产量比例是一个变化的数据。执法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计算,拿出相对合理的计算结果,得出违法生产销售量,制作成表,提交案审会一并研究。案审会研究通过后,履行告知程序时,此表作为处罚依据,随告知书一同送达对方。该公司在收到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未提出任何异议,于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并领到工业甲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分析思考]
本案从受理举报到查处结束,历时8个多月,留下了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
(一)成功的经验
一是计划周密,行动迅速是关键。支队认真分析了第一次取证中的不足,认定行政相对人的基础管理资料是无法造假的。要想得到翔实的第一手资料,行动必须谨慎。外调结束后,采取外松内紧政策,专案小组研究行动方案,选准时机行动,出其不意,使其无法找到借口或方法躲避检查、拒绝检查,甚至造假对付检查。
二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基础。证据的准确、客观以及合法与否直接关系案件定性,本案外调收集的证据只是初步确定行政相对人仍涉嫌存在无证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的现场重新检查程序必须启动。检查前支队对四个小分队的行动作了精密部署,明确各自任务,落实责任,要求做到书证物证收集齐全、相关人员调查随即展开、视听技术全程跟上。分队之间保持联系,确保所收集的资料环环相扣,相互应证。行动果然取得了意料中的效果,致使行政相对人对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再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是处罚得当,服务及时是根本。本案所认定的违法行为是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支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就案查案,而是将检查与服务企业有机结合起来,尊从“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理念,以全程说理,以理服人为手段,以执法普法,说理式文书为保障,以执法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办案的同时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最终圆满办结此案。
(二)存在的不足。
表现在首次调查取证工作不完善,没有获取可靠的直接证据和相应的物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暴露出检查方式简单,案前无计划,取证意识不强等深层次问题,致使行政相对人辩驳时,没有足够而有力的证据否定对方,支撑告知内容,从而造成了后期执法成本增加,执法过程冗长,一定程度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