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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外包装当食品销售的欺诈行为如何查处

2009-10-23 09:2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广大消费者大多有过这样的消费经历:到超市购买独立小包装的饼干、果冻等食品,销售商把外包装当食品一块称重卖给你,让你感觉吃亏上当,可又没办法去较真。不光是广大消费者感到无可奈何,就是计量执法的行政主体——质监部门也同样是无可奈何。这类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计量欺诈行为对单个消费者来说吃亏并不多,可是对销售商,特别是生产企业来说,把成吨的包装材料当食品卖给了广大消费者,这个不当得利却是巨大的。一直以来因为这是一个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执法人员无法查处这一计量欺诈行为。

    现在问题终于迎刃而解了,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破解了这道难题。《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中,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是指给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进行了完善、补充。那么,这一类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本来就是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食品,现在《食品安全法》把它明确定位为预包装食品。那么,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其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这一类标注“计量方式:零售称重”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鉴于《食品安全法》第四条中“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能在生产企业那把好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范生产企业的这一计量欺诈行为。

    (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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