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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实施近况

2009-10-21 15:48: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8年8月14日,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出台,该法主要针对儿童产品,设定了新的安全标准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并授权给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扩展了该委员会的职责以强化该法的执行力。近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该法中的有关儿童产品追溯标签的条文发出指引,并就有关含铅量限制的部分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就追溯标签提供指引

    日前,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出政策声明,就《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3(a)条的阐释和执行提供指引。该条文规定,生产商须对主要为12岁及以下儿童而设的消费品加上追溯标签,或其他明显的永久标记。这些标记须能让生产商、零售商及消费者确定产品的生产商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以及相关资料,例如批次、生产序号,或其他识别特征。这项规定适用于8月14日及之后制造的产品。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表示,《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并不要求以划一的系统来展示追溯资料,目前只要求生产商自行判断,制作最适合业务和产品的标签。随着科技发展,委员会也许会考虑是否需要订立划一的系统。指引文件部分要点包括:

    1.生产商应把产品及其包装永久附有的资料视为一个整体,不应把“标签”理解为在单一位置展示的一串资料。

    2.已根据其他消费品安全委员或联邦规例(例如纺织品、羊毛及毛皮法,或原产地标签规定)为产品加上的永久标记,可视为第103条所指的“明显标记”的一部分。

    3.每家生产商须最终负责作出合理的判断,根据产品、包装和业务的特点和类型,决定在产品及包装加上哪些资料。委员会考虑生产商的决定是否合理时,会审视个别生产商的情况及其同业的做法。

    4.第103条并无规定生产商须采用编码、特定形式或编号系统。生产商可选择采用编码或编号系统,但编码所包含的资料须能被消费者查明弄清。

    5.永久标记应能在产品的可用寿命期间存留在产品上。用完即弃包装上的标记,只须在产品抵达消费者手中时仍然存留便可,因此使用黏贴式标签应已足够。假如透过用完即弃包装可以看见产品上的标记,便毋须在包装加上该标记。

    6.第103条期望在大部分情况下,产品及产品包装均附有标记。某些情况下,未必能在产品本身加上标记,例如:(1)产品太小;(2)产品是一件玩具或一款游戏,包括数个组件,应该是储存在一个盒子或其他包装内;(3)产品是经由贩卖机销售;(4)加上物理标记会损毁该产品或影响产品的效用;(5)不可能在产品表面加上永久标记,例如以弹性物料、珠子、小块布料制造的产品表面,或是手工艺品;(6)标记会破坏产品的美感,而该标记又很难放置在接触得到却不显眼的位置。

    7.若产品是成套或成对售卖,只能成套或成对运作,只须在其中一件或一部分加上标记。

    8.制造产品的国家及州市名称已足以表明生产地点。若产品是在一段时间内制造,则生产日期可以是一段日期。若产品是组装产品或是一套收纳在一个包装内的产品,则生产日期是指组装日期或收纳在一个包装内的日期。

    9.生产商本身应有合理的方法来辨识生产详情,包括分辨不同厂房、不同组件、不同制造时间或不同用料的方法。

    10.小批量生产商和手工艺商若能就产品所用零部件保存一份详尽记录,便毋须另订一套采用批次编号或生产序号的标签系统。

    在执法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于产品回收方面引用追溯标签条文,酌情决定是否惩罚不守规的生产商。若属初犯,而且并非故意漏掉所需资料,委员会未必会施以惩罚。委员会表明,生产商及进口商有责任遵守规定,并呼吁进口商与其外国伙伴合作,以确保符合规定。

    

    对不能触及的零部件发出裁决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从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向12岁或以下儿童出售按重量计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六百(600ppm)的产品。同时,针对儿童产品的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含铅量上限定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并将于2011年8月14日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这项标准对某种产品或某个产品类别并不可行。该法同时规定,儿童产品中触摸不到的零部件可豁免含铅量限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近日就儿童产品中不能触及的零部件发出了最终裁决,按照相关规定,下列程序决定儿童产品的零部件是否不能触及:

    1.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48至1500.49条所指的可触及性探棒,会用来评核儿童产品的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

    2.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51条所述的使用及滥用测试,会用来评估产品被18个月或以下儿童合理使用和滥用时,其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

    3.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52条所述的使用及滥用测试,会用来评估产品被年龄18个月以上但不超过36个月的儿童合理使用和滥用时,其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

    4.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53条所述的使用及滥用测试,会用来评估产品被年龄36个月以上但不超过96个月的儿童合理使用和滥用时,其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

    5.美国联邦法典第16章第1500.53条所述的使用及滥用测试,会用来评估产品被年龄96个月以上但不超过12岁的儿童合理使用和滥用时,其含铅部件是否可以触及。

    6.儿童产品的含铅量部件若是由布料包覆,而该布料通过合理使用测试,则视作不能被儿童触及,除非该产品或产品部分的某边尺寸不足5厘米。

    7.8岁以上儿童以一般幼童不懂的方法(例如使用工具)故意拆散产品,在评估含铅零部件可接触性时不在考虑之列。

    

    押后儿童全地形车含铅量限制

    由于业界呼吁,消费品安全委员近期通告,正式押后执行《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儿童全地形车、越野摩托车及雪地摩托车若干类零部件和物料的含铅量限制,直至2011年10月9日。押后执行的决定适用于含铅量高至100%的蓄电池接线柱和合金制造的零部件,包括含有0.35%铅的钢、含有最多0.4%铅的铝、含有最多4%铅的铜,以及含有该等零部件的车辆;适用于所有在2011年4月30日及以前生产的儿童全地形车,并于车辆整个使用周期持续有效。这项决定亦适用于车辆的替换零件,条件是它们的含铅量不高于原装零件。根据押后执行令,生产商须于7月11日前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列明有关车辆型号中每种儿童接触得到的金属制零部件,以及每个部件的含铅量。

    评估玩具安全标准成效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6条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须征询消费团体、生产商、儿童产品工程师和专家等的意见,检讨及评估《消费者安全标准规范:玩具安全》(ASTMF963-07)的成效。为此,委员会展开了向有关方面征询意见的活动,并持续到8月20日。

    

    相关链接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于1972年,它的责任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减少消费品存在的伤害及死亡的危险来维护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的主要功能表现为:制定生产者自律标准,对于那些没有标准可依的消费品,制定强制性标准或禁令;对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执行检查,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媒体、州、当地政府、个人团体组织等将意见反馈给消费者。CPSC现在负责对超过15000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的安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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