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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量的风险特征

2009-07-24 09:45: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由于质量的非直观性、非明确性、判断的后滞性、损失的广泛性和非合同性,在质量交换中,顾客就存在着一个质量风险问题。

    一般说来,产品交换有两大要素,一个是价格,一个是质量。价格比较直观,比较明晰,如果排除了诸如信息风险和降价风险之类,对顾客来说,价格一般不存在着风险。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即使计算错误,也容易纠正。质量则不同,在交换时,顾客往往认识不了,把握不住,心中无底,因而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一旦交换完成,质量风险就从组织手中转移到顾客手中,顾客就可能承担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质量交换中,存在着一个质量风险问题。 

    所谓质量风险,就是在购买和使用产品的全过程中,给顾客造成额外损失(不含应付出的购买及使用成本)的可能性。质量风险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质量本身的诸多特性造成的。 

    一、质量的非直观性 

    质量不等于产品,不是一个实体,既不是事也不是物。谁见过纯粹的质量?美国纽约有一家食品店曾在门前悬挂过一块招贴:“Quality is most important production”(本店最重要的产品是质量),这其实是广告宣传罢了。谁能买质量来充饥?质量只是产品的属性,是依附或蕴含于产品之中的,是随着产品的形成而形成的,不能独立于产品之外。当然,没有质量也就没有产品,但“没有质量”却是说不清楚的。不合格产品也可能有一定的质量,不能说其没有质量。即使完全报废的产品,也有若干质量包含于其中。 

    由于质量是依附或隐藏于产品之中的,当然也就不能或不便直观。人们当然可以用眼、耳、鼻、舌、身,通过对产品的观察来判定质量,但这并不是直观的结果,而是评价的结果。即使是产品外观质量,也是评价的结果。像硬件产品的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等等质量特性,非经专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往往是不能判定的。现代高科技产品,由于技术更加复杂,其质量更是直观不可能完全把握的。某些产品的质量特性可能能够通过人们的感官和心理去把握,但往往要等到服务过程结束后才能真正判定,其实也是具有一定程度的非直观性的。对顾客来说,这就存在着风险。 

    即使是合格产品,即使是经过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实际上也可能存在着质量问题。但由于不能或不便直观存在的质量问题,这种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就是一种质量风险。虽然这种质量风险可能并不是组织有意造成的,也不是组织有意要转让给顾客的,但是,质量风险存在却是一个事实。如果组织明知存在质量问题,却依然欲图将质量风险转移给顾客,那问题就更严重了。事实上,组织将不合格产品(包括零部件)让步使用(处理利用),就具有这样的性质。试问:哪家企业没有让步使用过不合格产品(包括零部件)呢? 

    在质量交换中,顾客明显处于弱势。质量如何,不能像价格那样可以直接判断,顾客往往会受质量交换的中介物(产品)之外的其它因素所左右,往往只能听组织“自说自话”或“自言自语”。一般说来,组织不愿意也不会把存在的质量风险告诉顾客,只会说“好”的。如果顾客相信了组织的“自说自话”,购买了产品,组织也就将质量风险转移给了顾客。 

    这种非直观性的质量风险,对顾客购买心理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不能直观,顾客只好尽可能寻求其它可以借助的因素,诸如过去购买使用的经验(包括他人的经验)、政府或新闻媒体提供的信息等等。必要时,顾客还可能自学相关知识来减轻自己的质量风险。 

    二、质量的非明确性 

    一件产品,甲商场卖1元,乙商场卖1.2元,谁都会自觉趋于低价者。质量与价格另一区别,是非明确性。一般说来,质量是难以用具体数字或具体描述来标明的。某些质量特性虽然也可以用数字来表示,例如汽车时速多少公里,但这只是汽车质量的一个性能指标,而不是质量的全部。相当多的质量检测数据,都只是代用质量特性指标,而不是真正的质量特性指标。至于合格率、无故障时间之类质量特性,虽然也是用数据表示的,但那只是概率或平均数,并不能直接、准确反映某一件产品的质量水平。 

    任何产品,其质量所包含的内容都相当广泛,都具有多种质量特性,甚至具有成千上万的质量特性。以客车为例,《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就有300多项、13000多分,但仍然未能穷尽客车的全部质量特性项目。即使是一盒火柴,也有性能(燃烧)、寿命(燃烧时间)、可靠性(能否燃烧)、安全性(会不会发生危险)、存贮性(可以放多长时间)、防损坏性(容不容易受潮)、美观性(好不好看)等多种质量特性。一种产品,可能在某些质量特性上可以用数据来表示,而另一些质量却不能用。而产品质量究竟如何,往往又是综合评价的结果。综合评价当然可以采取打分的方式来进行,但那“分”却并不是质量本身,因而也是不明确的。 

    而且,受技术质量知识、检测手段以及心理差异的影响和制约,顾客也难以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即使作出了判断,往往是非理性的,是与产品质量脱节的。有多少爱美的女性同胞懂得化妆品的化学成分?哪怕是学日用化工专业的大学生,可能也没有谁将化妆品买回去后进行过化学分析吧?更不用说在交换前或交换过程中进行化学分析了。对同样一种产品,不同的顾客可能得出不同的质量结论。张三认为A品牌好,李四认为B品牌好,王五认为C品牌好,他们可能都有自己的理由,例如过去购买使用的经验、获得的广告印象等,但这并不能说明产品质量就是好的。经验虽然有用,但经验是过去的,事物在发展,经验往往与现实并不一致。用经验来判断产品质量,往往可能判断失误,因而也就是非理性的认识。 

    这种非明确性的质量风险,只有当顾客对产品进行使用后才可能逐渐明确起来。但是,等明确起来后,质量风险的损失早已转移到顾客手中。因此,在购买产品时,顾客总是有所顾虑,总是有些担心。有顾客说:“算了吧,买到歪货,怪自己运气不好。”也有顾客会延迟购买。这样的心理状态对质量交换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三、质量判断的滞后性 

    对绝大多数产品来说,其质量究竟如何,往往要等到使用完毕后才能最终作出真正可靠的判断。使用前,虽然也要以通过检测、检验来判定某些质量特性,但测量装置往往只能检测产品的“代用质量特性”,而很难检测产品的“真正质量特性”。诸如寿命、可靠性、可维修性等质量特性,在使用结束前,往往是不可能进行判定的,需要经过使用,并且是整个产品寿命周期的使用,才能获得质量究竟如何的最终结论。前几年,啤酒瓶发生爆炸的事经常见诸报端。废旧啤酒瓶是否存在爆炸危险,就是不可检测的,除非把每个废旧啤酒瓶都进行一次试验。正因为如此,当有顾客因啤酒瓶爆炸受伤后,诉讼到法院,法院却以顾客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不支持顾客。事实上,顾客不可能把每一瓶啤酒都拿到法庭上来进行开瓶测试,因而也就提不出所谓的可靠证据。 

    由于质量判断具有的滞后性,顾客在购买产品时,也就不可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真正的判断。虽然有关部门有关专家也可能教给顾客如何判断质量的方法,虽然顾客也可以通过总结经验识别某些质量特性,但这依然不能完全或最终解决质量判断的滞后性问题。一些假古董和书画赝品,不是也骗过著名的古董和书画鉴定专家吗?更何况一般顾客对产品质量还是一窍不通呢!即使你是该产品的专家,即使你有相应的测量装置并对产品进行了检测,你也不可能对该产品的质量100%准确地下结论,也不能保证你的结论完全正确。虽然你的结论的正确性可能很高,甚至接近于100%,但也只是接近而不是达到。 

    在购买时顾客不能对质量进行真正的最终的判断,才使假冒伪劣产品有了可趁之机。特别是药、酒、烟、化妆品、保健品之类,其最终质量效果如何,往往是说不清楚的,更容易被企业利用。近20多年来,市场上出现过多少保健品?这些保健品是否真正有用?是否能够增强人的体质?不少红极一时的保健品,红了几年后就烟消云散,虽然没有人更没有权威部门给其下个结论,但事实已经说明,这样的保健品实际上是没有用处的。可是,企业却从顾客腰包里掏去了几十几百亿元的人民币! 

    质量判断的滞后性,使顾客购买产品时增大了质量风险。为了减少风险,顾客就只能提高警惕,尽可能谨慎。这样,就为质量交换增添了麻烦。为了消除这样的心理障碍,一方面,需要组织帮助顾客进行质量判断;一方面也需要顾客从多方面获取质量信息,以增强自己判断的正确性。 

    四、质量损失的广泛性 

    顾客购买了产品,通过使用,既可从中获得收益,也要支出相应的成本(损失),顾客期望收益与成本的差(也就是质量效益)越大越好。但是,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仅可能降低顾客应当获得的收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扩大顾客的支出成本。 

    产品不该存在的质量问题,给顾客造成的质量损失是很广泛的。一是降低了顾客的质量收益。例如买来了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要送去修理,在修理期间顾客无法看到电视,就是一种收益损失。二是增加了顾客的使用成本。例如电视机在送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人工费等等。三是增加了顾客的其它损失费用。例如电视机是父亲主张购买的,他很可能受到家人的责备,从而造成他的精神损失。电视机虽然修好了,但由于是经过“修理”的,也会在顾客心理上造成阴影,这也是一种精神损失。这些损失都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因而可称为质量损失。 

    顾客所承担的这些额外的质量损失,是由组织造成的,但组织并不会给予补偿,至少不会给予全部补偿。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负有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不少组织在发生质量损失后,往往还要采取推诿、拖延等手段,来加大顾客的质量损失,甚至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因此,事实上,相当大一部分质量损失依然是由顾客来承担的。从质量损失的广泛性来看,更是如此。例如顾客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精神损失,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赔偿规定,顾客只有自己承担。从质量损失的总量看,可以说,顾客承担的部分大大超出组织承担的部分。 

    由于购买时难以避免排除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而一旦质量问题发生了,顾客就要承担相当大一部分损失,顾客在购买时就不得不认真起来,以尽可能减轻自己的质量风险。但是,顾客除了谨慎从事之外,几乎没有其它有效办法来避免这样的质量风险。 

    五、质量的非合同性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在非合同环境中,质量当然缺乏合同性,顾客很难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合同环境中,虽然也可以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规定相应的质量要求,但不可能包括全部质量要求,更不可能对所有的质量特性都进行明确表述。事实上,很多合同纠纷都是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由于质量要求在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明确,或者甲方、乙方对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在理解上存在差异,关于合同的质量纠纷也很难得到公正处理。 

    不错,在非合同环境下,顾客可以引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法规的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并不针对具体的质量问题。只要组织提供的产品“合格”,组织就可以推脱责任。即使产品“不合格”,顾客也难以进行证明。如果由顾客将产品送去进行检测,可能造成的损失更大。至于起诉到法院,顾客往往更可能是得不偿失。《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了十多年,事实上,有几个顾客打质量官司胜诉过呢?即使胜诉了,又有几个顾客觉得“划算”呢?即使最后组织对顾客进行了赔偿,那赔偿的钱往往也不够顾客打官司的费用! 

    在合同环境下,顾客可以用引用合同的质量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依然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很可能也是得不偿失的。材料、原料、配套件质量差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即使组织严守合同,同意退货,但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顾客一方的停产、停止销售、信誉等诸多损失,依然只得有顾客一方自己来承担。 

    因此可以说,任何产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质量的非合同性问题。这种非合同性,往往使顾客失去了合同的保护,在发生质量问题并造成质量损失后,也就难以借助司法救济来弥补自己的质量损失。这样,顾客在购买产品时,就不得不承担可能造成的却不能得到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也只能靠顾客自己“小心”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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