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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特种设备案件谁违法

2009-05-22 11:20: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9年3月16日,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本县一重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门式起重机三台,其中一台最大载重量10吨、起升高度10m,设备施工正在用;一台最大载重量50吨、起升高度14.5m,已安装竣工尚未使用;一台最大载重量50吨、起升高度14.5m,正在实施安装,施工单位现场提供了三台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文件,但提供不出安装单位许可资质、安装工人的安装许可证明。经调查确认,该工程是由A公司中标承建,A公司没有门式起重机设备,也未取得起重机安装许可资质,出资雇用B公司人员和设备,B公司负责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操作,双方签订有劳务输出协议,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生产安全。B公司及安装人员也并未取得安装许可资质,其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是原劳动部门核发,已超期无效,三台起重机在安装前均未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履行告知程序。在用的一台起重机今年2月13日安装竣工,未经监督检验,2月14日开始使用,据此,某县局于3月17日对A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A公司:停止安装、使用,已实施安装的限7日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限7日内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消除上述安全隐患。7日后,A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并且以赶工期为理由,对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内容置之不理。查处安装的起重机也已安装完毕,并已投入使用。某县局再次下达了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召开案审会。

    案审会上关于谁是违法主体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A公司,理由是A公司是某县重点水建工程的中标单位,是该工程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者,按照A、B公司的合同约定,A公司实际是租赁了B公司的设备和雇用了B公司设备操作人员,A、B公司是雇佣关系,被雇一方不能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能是认定A公司是违法主体。第二种观点:是B公司,理由是B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该工程使用的起重机全部是B公司安装的,并且设备由B公司人员操作,而且起重机的所有权也是B公司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理所当然是B公司。第三种观点:是A和B公司,A公司实际是设备的使用者,B公司实施了无证安装违法行为;客观上双方都有违法的事实,主观上都有违法行为的故意,所以应是共同违法。

    以上哪种观点正确敬请同仁发表高见。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台县质监局 阜南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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