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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2009-05-22 11:11: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主讲人:江苏省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夏世华

    去年以来,社会上接二连三发生的一些事情,带给我们更多的思考和更新的课题:群体性事件突发,为基层执法敲响警钟;“三鹿”奶粉事件爆发,质监部门要直接面对监管缺失问题,亦需要对今后的工作思路作出相应的调整。无论是社会群体性事件还是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不能懈怠失职;必须更加注重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用情理来疏导思想的障碍,不使矛盾尖锐、冲突。说理式执法可以说是一把钥匙,能够在履行职能中收到良好的效果——这一点已经被我们的执法实践所证明。

    在肯定说理执法所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说理内容上,有的环节的针对性不强,没有扣住争议的焦点,“答非所问”,不能让被说理对象真正从内心里服气,法理说得多,情理、事理说得少,不能形成“共鸣”;说理方式上,少数执法人员略显浮躁,对有反复性的相对人,往往难以真正静下心来帮助分析发生违法行为的原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说理细节上,少数案件由于不注重细节,对相对人提出的问题大而化之或者不加理睬,容易导致案件办理的被动、尴尬局面;说理文书上,有的显得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突出重点环节,程式化的痕迹太明显;说理手段上,目前主要是口头、书面的多,其他如运用视频、案例对比、网络等一些生动说理手段的少,难以形成互动的、融洽的气氛。

    “说理式”执法是对我们自身工作的一种变革,是“超越自我,以质取胜”的具体体现,如何进一步提高“说理式”执法水平,需要把握以下四点:

    标准的高与低

    说理式执法应当有个标准来衡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追求,才能有不断改进提高的动力。目前,我们没有具体标准,大的标准是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以提高质量、法制意识。具体的标准在我们每个执法者内心而见诸每一个具体案件办理的质量,同是说理式执法,标准的高低决定结果的优劣。确立高标准就会坚持每个环节都说理,说清法理,说明事理,说透情理,低标准要求则理不通,气不顺。坚持高标准会使这项创新成为亮丽风景,低标准要求就会使之成为一种形式。

    作风的深与浅

    同样是说理,有人说的实在,讲的到位,有人说的空洞,讲不到点子,这里有作风问题。说理式执法对说理要求更高,首先要有很多知识积累,需要执法人员学法律法规、学心理学、社会学、学一些最新的或从没有接触过的产品标准等;其次需要掌握说理技巧,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说理方式,注重细节在说理中的运用;其三要有说理的耐心,真诚相对,坦诚沟通,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说理不是万能的,我们不奢望它解决一切矛盾,要的是执法理念的更新和为民奉献赤子心的执着;再次,要将服务融入执法之中,得到执法目的的最好归宿。因此,说理式执法,要不断研究、总结,从每个成功办结的案件中得到启示,而不能浅尝辄止,甚至只停留在口头上。

    效果的实与虚

    说理执法,有类似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就是与执法工作的结果相联系,化解争议,案结事了,则是实实在在的效果。说理式执法要有生命力,一定要有实实在在的效果,一定要起到化解争议,定纷止争的作用,行政相对人从中得到刻骨铭心的教育,质量、安全危害得到彻底的消除,我们还不可能做到每个案件都有第三者来见证说理效果,说不说理、怎样说理、说了多少理也难以考查,与案件最终办结不是绝对一对一的关系,容易形成虚假现象。说理效果是一个逐步显现的过程,量的变化在于案卷厚度的增加,在于诉讼、复议数不断减少,质的变化在于案件质量的提高,在于部门形象的提升,在于社会评价的肯定。

    态度的真与假

    说理式执法工作如何,这与工作态度关系极大。这个态度也涉及到执法的指导思想,若是真心,真意,真情,从内心认识到要执法为民、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就会自觉地去做,而不是将执法作为一种门面装饰和作秀。如果真去做,工作就会细,效果就会实,在全过程中就会体现民主的精神,创新的思维,民本的思想,求实的态度。如果应付去做、被动去做、从众去做,是不会取得预想效果的。

    说到底,说理式执法得以顺利实行,取决于领导者的胸怀和执法者的素质,质监部门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硬实力有了长足的提升,现在到强化软实力的时候了。说理式执法正是一种软实力,它能大大地提升质监形象,为质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

    一项新的工作,除了确定正确的指导思想外,还要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推行说理式执法今后将重抓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制度建设

    认真执行好现有的教育培训、过程监督、结案回访、考核评议四项制度,针对实际再制订一些管用的制度,最终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运用好反馈表

    制订几种说理反馈表,主要是检查几个重要环节的说理效果。这也是一种约束,只要真说理了就不难,就有显现的效果。

    3.加强效果考核

    这种考核是立体的,定期的。法制机构加强监督,既要注重日常初审案卷质量的把关,看是不是按照要求规范程序,完善材料,充分说理,又要回访当事人,看违法事实有没有消除,说理的效果如何,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有没有确立,相关的服务有没有到位,同时对执法人员组织法律法规、办案技巧、相关学科知识书面测试,考查执法水平。

    4.组织案卷评审

    不定期抽查案卷,组织评审,评出优秀案卷、办案能手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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