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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水货”手机该如何处理

2009-03-18 13:31: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游德清

   2008年5月13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一位消费者邹某的投诉,其于2007年9月16日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三星E258-(858977)的手机。2008年3月份开始出现白屏,经多次维修后仍未解决问题,其中在第二次维修时经销商还收取了维修费45元。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该局立即通知经销商接受调查询问,最终查明:该经销商在销售该部手机时,已经向购买人声明该部手机系“水货”,单价比“行货”低700元,并且声明保修期只有一个月。经销商声称,这是“水货”手机的通行作法、行规。

    在处理该投诉时,该局执法人员形成了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商销售“水货”手机系违法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退还手机款或换质量合格的手机。“水货”手机就是未通过合法进口渠道,走私进入国内市场手机的俗称。被投诉人(出卖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关税管理制度、工商管理秩序、强制认证认可制度,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如果被投诉人无法提供所销售的手机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如系海关查扣物品拍卖取得等,可以立案查处。根据质监部门的职权,依据销售无3C认证产品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关系纯属民事法律关系,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双方对买卖标的、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条件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就成立并生效。本案双方已达成合意,并对买卖的条件没有表示异议,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投诉方应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手机在保修期外出现故障,依法不受保护。

   第三种意见认为:投诉方的手机质量已经过了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其权益已不受法律保护,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投诉方(该消费者)手机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在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外出现的,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经销商非法销售“水货”手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几种观点到底哪种更准确,在此特向各位同仁请教。

    (作者单位:福建省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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