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辖区内的医院、宾馆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在经营活动中正在使用的床上用品和病号服。检验的主要依据是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产品(贴身使用的产品),执法人员按程序对其样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的主要项目为pH值。经过检验,绝大部分批次样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但对此类案件如何判罚,执法人员出现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GB18401-2003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医院、宾馆正在经营使用中的床上用品属于本标准规范范围。pH值是该标准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中的一项,pH值不合格的产品会直接给人身健康造成危害,该标准第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所以,本类案件应使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和GB18401-2003标准第九条对相对人给与行政处罚。即:①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②处以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此类案件应责令改正,不再处罚款。究其原因,一是本次检查的床单和病号服,都是多年重复使用的产品,对其产品的内在质量已经没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如果被查的产品都是新品,那么对上述的处罚决定也表示认同。二是为了降低成本,这些单位在对其洗涤过程中使用了质量较差的洗涤剂,导致了pH值不合格,只要多用清水漂洗几次,就可以达到标准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罚,但是对于这些不合格的产品应该责令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使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再此请教各地同仁,本案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和处理。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