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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在查封决定书签字怎么办

2008-12-18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游德清

   近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某公司正在使用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拒不整改的起重机械进行查封时,因该公司的负责人拒不在查封决定书上签名,监察人员因此而束手无策。

   相对人拒不签字,查封便无法进行吗?相对人的签字确认是查封的必经程序吗?对此,笔者认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未予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强制查封、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留置送达、搜查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参考适用。

   首先,关于强制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于查封、扣押强制行为,民事诉讼法并未要求被执行人签字,仅要求其到场,而且不到场不影响执行。其次,关于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强制执行也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但要求执行员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再次,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实际也是种民事强制措施,所以与强迁房屋、土地的规定基本相同。最后,关于强制搜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由以上关于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并不以相对人的是否签字为必经程序。相对人拒绝签字,不妨碍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

   在我国,行政法律远远滞后于民事法律,因此在行政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一般的都可以参照民事法律,特别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对人拒绝签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并非无所作为,在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制作查封现场笔录,依法可以进行查封。虽然只是依据民事法律制度推导的结果,但是在2007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却对此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草案第十七条(四)、(五)、(六)、(八)款规定:查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因此,在查封过程中,相对人拒绝签字,不妨碍查封措施的执行。

    (作者单位:福建省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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