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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违规认证行政处罚答辩状的制作

2008-10-18 12:41: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如何制作质量管理体系违规认证行政处罚的行政答辩状,本文采用司法考试中行政答辩状制作题目的内容,结合本文作者在质量管理体系违规认证行政处罚中行政诉讼实践的事例,进行分析,供同行们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提出答辩状,对于行政案件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

   第一审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举出证据,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回答和辩解的书状。

   第一审行政答辩状是行政案件被告提出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答辩的论据。

    制作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文书名称“行政答辩状”。

    (二)正文

   1.当事人栏:在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单位全称和住所。接下去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然后,再另起一行逐一列出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2.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某因何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例如:“答辩人对原告(公民的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提起(案由,即具体行政行为名称)诉讼一案,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提起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3.答辩部分:答辩的论点和论据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大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就案情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叙述的案件事实经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地方,首先必须明确提出,予以纠正,以正视听。如果起诉状中所说的事实存在,也应当明确表示,说明事实没有出入。

    (2)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进行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这条规定,可以按照案情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答辩方法:

   ①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完全正确的,则明确指出原告起诉无理。必须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情事实,列举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适当摘引其相应的条款,进行辩驳,说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正确的。被告如果是复议机关,还须阐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根据及其对原告是否有利。

   ②认为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欠缺的,先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部分,根据事实、证据以及法律和法规进行答辩,然后再实事求是地说明具体行政行为也存在某些不妥之处,并提出改正意见。

   ③已经发现或者认识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属不当的,在答辩状中不再进行答辩,可以直接承认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请求正确,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受诉人民法院将对该项行政诉讼暂停进行,等待原告在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出撤诉。届时,原告即使不提出撤诉,也将根据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诉讼请求。

    (3)就法定程序方面进行答辩

   ①如果起诉状指责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且这种指责是没有根据的,应当依法据理予以驳斥。

   ②如果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而人民法院又未发觉时,应当明确予以提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在起诉前有其特定的必经程序。对于法定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一次或者两次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必要的申请复议程序,或者是虽经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就直接提起诉讼的,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当摘引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指出原告起诉违背法定程序。

    (4)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和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部分撤销,还是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答辩状中举出有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并摘引其相应的条款,以供受诉人民法院参考;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将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应的条款加以复印,连同答辩状附送受诉人民法院。

    (三)尾部及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单位全称;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再另起一行依次列写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注明年、月、日,加盖单位公章。

    3.附项写明:

    (1)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名称)X件;

    (3)(法律和法规名称)复印件X份。

    案 例

    质量体系违规认证处罚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 ××质量技术监督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局  长

    被答辩人:××认证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董事长

   关于被答辩人××认证有限公司不服答辩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罚字(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根据被答辩人的请求撤销(×)质技监罚字(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返还被非法扣划的人民币10万元;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等三项诉讼请求,特依法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被答辩人诉称在2007年11月2日才从×××人民法院索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罚字(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事实。答辩人于2004年12月23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邮政局以双挂号方式,按被答辩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寄给被答辩人。从××市××区邮电局档案室送达回单表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月26日投交给被答辩人的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答辩人于2007年12月10日,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请求撤销(×)质技监罚字(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然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二、答辩人作出的质技监罚字(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1.程序合法。答辩人在查处被答辩人违规认证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技术监督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经立案、检查、调查、取证、审理、告知、送达等程序合法。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自己整个认证与监督审核过程不存在违反《标准化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以此推定答辩人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违法的。这种推断是极其错误的,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监督审核中,在内容上未遵循《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和ISO9001:2000标准有关规定,即按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过程方法等要求进行认证和监督审核,认证和监督审核中未履行对被认证企业质量管理有效运行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的法定义务。答辩人在监督检查中,查得该厂质量体系认证覆盖的产品,无出厂检验设备,无有效的出厂检验规程等技术文件,无出厂检验报告,无委托出厂检验协议;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艺过程(混炼、成型、硫化等)无检测设备和有效的能指导生产的工艺技术文件;查得该厂质量体系认证后硫化工艺改变仍无检测设备和工艺文件,也查得在认证审核时被认证企业大部分计量器具使用有效期只有三、四个月时间就要超期,而在监督审核时,这些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已超期未检定,被答辩人未进行有效跟踪调查的事实。(2)《标准化法》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就是要求组织生产的产品从原、辅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生产全过程质量得到有效地控制。特别是关键工艺过程的控制,这些产品质量形成的过程决定了产品质量。为了使产品质量合格,必须对关键工艺过程配置检测设备和有效的工艺技术文件,从而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3)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的最终检验,也是确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最终检验,因此出厂检验必须按产品标准要求配备出厂检验设备和有效的检验规程等技术文件,保证每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出厂。这是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产品质量法》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应当检验合格,即要求组织生产的每一批产品质量,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虽然该厂产品质量通过某种方式进行监控,但这种方式不能保证每一批产品通过检验合格后出厂。因此在××厂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资源不足,不能有效运行的条件下,被答辩人通过了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监督审核。在认证和监督审核中,或者以其它方式,被答辩人未对其通过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否有效运行,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因此,被答辩人未履行《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3.适用法律得当。××厂质量体系认证覆盖的产品标准,是国家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产品质量持续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文件是国家技术法规的延伸,正因为生产工艺技术文件特定的法律地位,构成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认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之一。也就是说生产工艺技术文件是质量体系认证和监督审核的依据之一。被答辩人在缺少这些认证和监督审核依据的条件下,通过了××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监督审核,该行为未履行《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故答辩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对被答辩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4.×××人民法院审查,具有合法性。被答辩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法定义务,答辩人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答辩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从立案、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的司法审查,认为答辩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采取了执行措施。

   三、被答辩人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扣划的人民币10万元无法律依据。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厂质量体系认证违规认证的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四、被答辩人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不合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不应承担诉讼费。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厂质量体系认证违规认证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在××厂质量体系认证违规认证和监督审核应当受到制裁,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公章):××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盖章):×××

    2008年6月12日

    附件:1.本答辩状副本二份。2.本案全卷二卷。3.法律、法规六份。4.标准二份。

    (作者单位:浙江省三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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