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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产地”与 “伪造原产地”的区别

2007-06-20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其中,《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可以追究伪造产地的行政责任。对此,应该说是比较明确的。然而,在产品质量执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一种普遍的疏忽,没有在行政案件调查中考虑到“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的区分。笔者认为,从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对这两个概念的准确把握是必需的。
伪造产地的定义
   伪造产地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虚假的产地的欺骗行为。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伪造产地”的行为界定为: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例如,某电视机不是北京生产的,却在产品物身或者包装上标注产地是北京。对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更加明确要求:“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因此,产品产地是与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紧密联系的。我国幅员辽阔,产品因产地不同,其性能、质量指标等会有较大差异。尤其是一些土特产品,其风味、质地等质量特征和特性与产地的气候、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伪造产地将极大地损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伪造产地行为还有盗用质量信誉、骗取信任、不正当竞争等特征,成为不法企业谋取非法利润、欺骗消费者的手段。比如虚假标注内蒙古为产地的羊绒制品等等。可以说,当前严厉打击“伪造产地”行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
伪造原产地的定义
   伪造原产地是指虚报虚构提供虚假原产地的行为。根据200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由此可见,原产地往往和产品的国别来源紧密联系在一起。“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是有一定的共同点,都是甲地生产的产品虚假标注为乙地,但是最大的差异在于产地通常指的是某地,原产地往往指的是某国(地区),比如中国生产的橄榄油虚构为来自意大利。由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已经详细规定了原产地的确定方法,并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对“伪造原产地”的行为适宜由海关、工商等部门监管。打击“伪造原产地”行为的目的更多倾向于关税保护,以及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区分两者的简要分析
   根据上文分析,“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践中如何把握,需要依据案件特点进行分析。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打假行动中往往会遇到两种标注着虚假生产地点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虚假标注某地生产,例如将江苏生产的产品标注为上海生产,此种情形认定为伪造产地是可以明确的;第二种情形是虚假标注某国生产,例如产品标注“MadeinJapan(日本制造)”,而实际上是中国生产的。这种情形应该引起注意,如何严格区分“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的不同违法行为,做到充分履行职权又不越权执法,值得深入思考分析。
   譬如遇到虚假标注某国生产的情形时,如果我们界定其是“伪造产地”行为,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追究的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就遇到一个悖论:该产地具体是A国还是B国,分析过程中不可避免运用到《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来确定原产地,涉及到违反关税的相关规定,实质上涉及的是伪造原产地问题。由此,笔者认为虚假标注某国生产是“伪造产地”还是“伪造原产地”,依照个案可以再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该行政案件并无任何涉外因素,例如某中国厂家为扩大销售自行在产品上标注产自美国,而并无任何涉外进出口合同、进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因素,此时即便需要运用到《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来确定原产地,这也是一种手段上的运用,不影响该案件属于“伪造产地”的实质定性。第二种情况是该行政案件具有较多的涉外因素,譬如某厂家为了能够在产品上标注产品产自外国,巧妙利用涉外加工贸易合同,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境外,然后再直接进口,对于此种情形,需要结合涉外进出口合同、海关报关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此时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运用是实质运用,该案件界定为“伪造原产地”的行为,其依据是比较充分的。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伪造原产地标记”的情形,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区分。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或者包装上用来表明该货物原产地的文字和图形。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如加注“中国制造/生产”字样。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原产地标记具体由《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进行规范。
   原产地标记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是,伪造原产地标记的处罚,也需要分为两种情形。伪造“原产国标记”的,依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伪造“地理标志”的,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划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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