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推动形成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 持续推进质量强省建设
本报讯 (黄小军)近日,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办法》明确了云南省政府质量奖的设立目的、评选原则、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等,完善了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申报与受理、评审与表彰、监督管理、推广与应用,规范了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机制的全过程。《办法》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设立云南省政府质量奖,旨在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形成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激励和引导全社会持续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加快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云南省政府质量奖包括政府质量奖和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两年。
《办法》明确,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承办云南省政府质量奖的评选工作,负责组织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质量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实施评选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及工作成果;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云南省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办法》规定,申报云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在云南省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1年以上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云南省内同行业前列,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非经营性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其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申报云南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本组织、本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等作出突出贡献,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和失德失范行为。
申报的组织和个人可向所在地质量强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云南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递交材料。
《办法》要求云南省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本地、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模式、典型经验、工作成果的宣传推介,充分发挥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示范引领作用。
《办法》着重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云南省政府质量奖;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经验,并为学习观摩提供便利;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法设立本级政府质量奖。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