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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标准为过度包装“瘦身”

2021-09-06 10:46:23 中国质量报

□ 岳 倩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以下简称《包装要求》),规定了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检测和判定方法。舆论普遍认为,《包装要求》将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包装废弃物产生,减轻消费者负担,其逐步落地有利于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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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具有保护商品、美化产品、引导消费、提高商品附加值等作用。但凡事都怕过犹不及,过度包装带来的危害显而易见。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也对环境造成污染,有悖于绿色环保消费理念。研究表明,我国包装废弃物约占城市生活垃圾的30%至40%,在这些包装废弃物中,大部分是过度包装产生的。而且,过度包装所产生的成本最终会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正因如此,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理念和理性消费意识的提升,商品过度包装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包装要求》在2009年版本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了内装物、包装层数、包装空隙率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包装空隙率限量要求及计算方法,增加了外包装体积检测、判定规则和不同商品的必要空间系数,提高了适用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可以说,《包装要求》清晰厘定了合理包装的边界,既让相关企业有规可依,也为强化监管提供了依据。

解决过度包装问题,需要加强依法监管,推动标准落地。在《包装要求》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系统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尽快启动对标达标诊断和产品包装合规设计。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要真正彰显威慑作用,还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罚则。

解决过度包装问题,需要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明确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义务性规定。其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另外,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考虑到企业需要根据新标准要求对产品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等因素,《包装要求》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这就意味着,两年的施行过渡期后,市场上不允许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食品和化妆品。基于此,企业应该尽快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让设计、研发和生产人员更深入了解标准技术内容;对产品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并投入使用。

解决过度包装问题,需要消费者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消费者可以“一看、二问、三算”的方式,即通过看包装材质、问包装层数、估算包装体积是否超标等方式,判断商品是否过度包装,避免选购过度包装的商品,以“用脚投票”的方式遏制过度包装。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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