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 玲 尹星月
今年3月初,江苏省高邮市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收到浙江省杭州市韩先生(化名)实名举报,高邮市金苹果美容护肤中心在店招、收银大厅等突出位置,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金苹果”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举报人韩先生提交的资料,孙先生(化名)于2004年11月28日取得“金苹果”商标注册证,2009年8月7日韩先生取得“金苹果”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受让人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
东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迅速前往金苹果美容护肤中心调查了解情况。据查,高邮市金苹果美容护肤中心负责人张女士(化名),于2000年6月16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高邮市区某街道,2003年2月25日,字号名称变更为高邮市金苹果美容护肤中心,一直沿用至今。
从以上事实看,高邮市金苹果美容护肤中心字号登记时间先于孙先生商标注册时间,并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使用他人知识财产、以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韩先生在本地区并无经营场所,高邮市金苹果美容护肤中心在浙江省也没有经营场所。高邮市金苹果美容护肤中心在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其字号,并无将“金苹果”作为商标或注册商标使用,且字号登记时间早于商标注册时间。因此,高邮市金苹果美容护肤中心对其字号“金苹果”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中国质量报》【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