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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食品安全问题不能想当然

2020-11-18 10:54:21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个关于食品保质期问题的案例,值得关注。袁某购买了100盒由重庆某电商公司委托生产的某品牌“麻辣牛肉自热火锅”,共计3360元。袁某发现,其收到的自热火锅外包装虽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开封后核查里面的5份内容物,均无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他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将销售商和生产商都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除了提醒商家和消费者对于产品尤其是食品的保质期要格外重视外,还将食品标签的重要性凸显出来: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有许多细节规定,每个细节都要注意到、搞准确,不能想当然、大概齐。

该案涉及的内外包装、大小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问题,莫说是普通消费者搞不清楚,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未必心里有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规定对食品存在内外包装情况时怎样标注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表述很清晰,生产企业应该能够看清读懂。

但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不少企业在该规定上出问题,原因或者是没读懂,或者干脆就没看。本案中,涉案食品外包装标注了销售单元形成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外包装标签中未标示各内容物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容物内包装也未标示内容物自身的保质期,故涉案食品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方式显然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而从该案作为被告的某食品企业的辩诉理由推断,其对该规定存在误读或者说是曲解: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内袋信息的缺失不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系标签瑕疵。

“不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这是一种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想当然”的态度,而“标签瑕疵”之说,明显是在减轻自身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时间保证,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卫生、营养等安全性状,同时也是消费者直观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重要标准,所以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签,属于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内容之一,是应当强制执行的标准。而涉案产品未标注内含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消费者仅从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无法判断内含单件食品是否过期;如果内含单件食品实际已经过期,但最终形成销售单元的食品外包装上保质期尚未到期,则直接影响涉案食品的食用安全。显然,对于该企业来说,“不会误导”之说,已属“认识失误”,而“标签瑕疵”之辩,则成其“行动瑕疵”。

在食品标签问题上,每一个企业都要明白,法律标准红线是不能碰触的,这是一个最低要求。要避免在这个问题栽跟头,就必须认真学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读懂吃透每一个细节,千万不能像本文案例企业这样“想当然、大概齐”。食品标签看似简单一张纸,可上面的字却都不简单,可谓一字千金。希望这“千金”之理,不是通过被罚而体悟出来。

《中国质量报》【观象台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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