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 可)日前,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发布了修订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约车平台企业准入条件进行了相应调整。
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原《办法》,对规范网约车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根据原《办法》,外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时,除了提交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交通运输部在对上述修改作解读时指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鉴于国务院已决定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且《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不包含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准入限制,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已享受“国民待遇”,交通运输部对原《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废除了规章中有碍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和做法。删去原《办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规定。
据悉,商务主管部门自2020年1月1日起已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再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外商投资网约车将更加便捷,与中国企业享受同样的待遇,更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