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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小白”商标归属之争尘埃落定

2020-01-07 09:38:14 中国质量报

“江小白”商标归属之争尘埃落定

“江小白”还是江小白

本报讯 (记者何 可)江小白“翻案”了!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江小白”商标最终归属于江小白公司。

2012年双方签订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埋下了隐患,让江小白与江津酒厂几次对簿公堂。2016年5月,江津酒厂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并获得支持。2017年12月25日,案件反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作出的关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2018年11月22日,案件再次反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败诉。此次终审判决,案件终以江小白胜诉落幕。

凭借“戳心”文案走红的江小白,最终赢回了属于自己的“江小白”商标。记者在多个知识产权业内群中,也看到了被反复推送的“江小白”商标案胜诉声明。江小白公司在该声明中表示:江小白品牌的发展,得益于完善、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中国质量报去年曾以《“江小白”商标归属之争引发社会热议》为题,对“江小白”商标案二审判决进行了深度报道,当时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仍然力挺“败诉阶段”的江小白。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萌便预言,“还有最高法院的终审”“不排除有翻盘的可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刘道臣也表态,江小白品牌力量的存在并不会因为“宣告无效而结束”。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行政判决书中,记者看到了如下内容: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证据,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关行为的证据有江津酒厂与他人的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等。但是这些证据又或多或少存在瑕疵,如“江津酒厂在本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虽然有森欧公司的公章,但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早于工商档案显示的森欧公司的成立时间,而且江津酒厂也认可该合同签订时间系倒签”。再如“根据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证据,即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江津酒厂向森欧公司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与江津酒厂提交的其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图公司,现已注销)的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的笔迹非同一人所签”。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存在上述疑点而且没有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江津酒厂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此外,判决书还指出,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在商标无效宣告和一、二审阶段,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明其与新蓝图公司为经销关系的主要证明是双方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的产品为‘几江’牌系列酒定制产品,其中并未涉及‘江小白’商标。”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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