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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人加大奖励更要加强保护

2019-11-22 10:01:19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了奖励标准,细化了举报奖励程序。这对于精准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举报行为的积极社会价值早就得到法律确认。我国宪法明确,公民具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也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相关市场监管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均有鼓励举报行为的规定。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的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巨额罚款制度等,常与“吹哨人”制度、内部举报人制度等协同推进,目的也是为了将举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更充分释放出来。

在实践层面,举报人制度精准打击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得到充分验证。举报人不仅可以提升监管的准确性和效率,其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也很强。举报人往往是内部人士,他们发现问题后“吹哨”,能够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从而大幅降低社会损失和监管成本。特别是在食品、药品等公共安全领域,举报人的作用尤其重要。上海福喜事件、问题疫苗事件等重大事件的曝光,内部员工举报功不可没。有法律法规支撑,有应用实践验证,《办法》明确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奖励标准(如将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奖励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万元),意在鼓励举报行为。

不过,举报人制度荡涤违法犯罪的现实作用能够发挥到什么程度,不只取决于奖励,还取决于对举报人的保护。从近些年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与举报相关的众多事件看,确实存在落实有奖举报积极性不高、弃奖匿名现象突出等问题。去年,因揭露星级酒店卫生问题而一夜成名的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其个人信息遭有关酒店泄露,并被列入被曝光酒店的“黑名单”;发布揭露安全帽质量问题视频的建筑工人窦师傅,不仅受到威胁被迫删掉视频,还丢了工作。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

尽管对于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但仍有待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尽快补足。古人云:“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不让揭露问题的举报人“流汗流泪又流血”,这应该是一个社会良性运转的基本规则。而要捍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规制度上有专门体现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规定条款,如在刑法中增加恐吓罪,对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且尚未发生侵害后果的举报人进行更加周全的保护。同时,在程序方面,应制定关于举报人保护的实施细则,推出更详细、操作性更强的举措。

只有奖励与保护并重,才能真正调动起举报人的积极性,让“吹哨人”的社会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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