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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赠品也应捆绑责任

2019-11-05 09:44:44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不少小孩子喜欢赠品,喜欢在身上贴一些纹身贴,觉得很好玩。但是,最近有媒体调查发现,市面上很多纹身贴是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其中一些还含有重金属元素,会损害孩子的身体健康。

对于这条消息,有网友跟帖称:“许多纹身贴是赠品,记得以前买泡泡糖就送这种纹身贴。纹身贴有质量问题,就该让生产销售泡泡糖的负责!”但也有网友回复表示:“赠品是企业白送给你的,赠品出了问题,你找企业人家肯定不会理你!”定性为赠品之后,虽然把“三无”纹身贴的来路搞明白了,但由于赠品具有特殊的市场属性,当它出了问题,责任怎么划分,不光许多消费者搞不清,一些企业也会犯糊涂(其中不乏装糊涂者),这就容易产生纠纷。

多数情况下,赠品是一些企业为了搞某种活动向其他企业定制的,不仅数量少,而且不单独出售(这也是一些赠品为“三无产品”的原因)。企业这样做实为一种营销策略:通过对赠品人为制造一种稀缺性,将其与主卖品捆绑销售时,因其稀缺而将主卖品价值提升(也可以称为价值转移),从而提升后者的促销成效。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企业经常使用这一营销技巧,特别是针对儿童群体,这一招非常管用。

不过,尽管赠品具有“特制”“不单独出售”等特点,但这种特殊性并不能改变其最根本的市场属性,即它依然是商品。道理其实很简单。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拿到手的赠品看似是白得的,但实质上他已经为其付出了代价——赠品的价值转移到其所捆绑的主卖商品中去了,而且还附带了“只有购买捆绑在一起的商品才能得赠品”的前提条件;又所谓“有利必有责”,既然商家从捆绑的赠品那里得到了利益,它就必须要同时捆绑上责任。

事实上,我国《合同法》对赠品的市场属性和法律属性早有清晰的解释。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是赠与人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该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才成立。但商家促销活动的赠品并非是无偿赠与消费者,而是带有利益目的的,这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既然商家的附赠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而是商品交易,商家应对其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

赠品在感受上的免费属性,会使它有时甚至比主卖商品更具吸睛作用,更容易引逗消费者的购买欲。赠品营销学的套路逻辑,就在于此。不过,无论赠品的营销作用有多大,有一个前提却不能忽略,那就是首先具有合法性。基于《合同法》及市场逻辑,我国一些部门法规也对赠品作了相应规定,如2016年5月起施行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商品。”而更早施行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也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明确赠品的市场属性,监管部门就可以依法严格监管。在监管上,江苏省的做法更进一步。2013年7月,江苏省实施《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其中有一条明确针对商家赠品营销的规定:“实行赠品促销的,商家应标明赠送商品的价值或价格或者积分值,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直接折现。”这就彻底堵住了商家在赠品上玩猫腻的漏洞。

把赠品视同一般商品,围绕它的问题并不会就此终结,毕竟,一般商品的问题如今仍然很多。关键在哪里?关键在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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