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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商标法》11月1日起实施

2019-11-04 09:48:44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何 可)从11月1日起,商标领域“李逵遇到李鬼”的故事将有新注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将有更直接、明确、可操作性的依据,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也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处罚,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周期缩短、注册费用降低,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但与此同时,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以转让牟利为目的的囤积注册行为大量出现,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其中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

修改内容中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包括3个方面内容: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为保障《商标法》顺利实施,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还以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并将自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下一步,还将尽快制定具体规程,对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细化,并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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