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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9-16 09:39:37 中国质量报

贵州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填补标准体系空白 推进农村污水治理

本报讯 (刘珍意 记者刘 艳)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该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了解,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缺失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引发诸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1月启动并委托该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今年4月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相继完成了立项审批、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生态环境部审查、报批等程序,并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 1424-2019)地方标准,并于今年9月1日实施。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设计规模为500立方米/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60mg/L、100mg/L和120mg/L,相对于参照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COD为50mg/L)或一级B标准(COD为60mg/L),标准限值和范围更加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实际。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该省首次发布,填补了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的标准体系空白,对于推进该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该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管控、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严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生活污水排放限值;另一方面合理制定非敏感区生活污水排放限值,既保证生活污水得到有效管控,又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得起、用得起,真正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排放标准。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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