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杀鸡”的“牛刀”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追踪报道(下)
□ 本报记者 何 可
7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通报称,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中消协6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有关专家指出,该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创新之举,在公益诉讼制度推进和完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相较于以往,此案更象征着公益诉讼开始告别“惨胜”,迈入了公益诉讼的“更高阶段”。
针对个体维权中“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困境所设立的公益诉讼,就像是一把“杀鸡”的“牛刀”。而当“牛刀”开锋之后,它的作用将不仅仅是“杀鸡”,而是为所有需要维权的个体提供一个“搭便车”的机会。
“搭便车”降低举证成本
在中消协的6项诉讼请求中,第四项最为重要,即: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欺诈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称,这项诉求是此次公益诉讼的亮点和难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诉讼请求事项,中消协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较好地实现了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开辟了消费公益诉讼间接实现补偿消费者所受损失、方便消费者维权、便捷追究不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新路径。”他说道。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如果法庭确认雷沃重工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消费者个人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援引公益诉讼判决,认定其存在欺诈。”对于上述可供消费者“搭便车”的条款,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表示,此项诉求将大大降低了消费者个人进行私益诉讼的举证成本,为消费者的后续私益诉讼提供便利。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说,这一“确认”将成为消费者进行个体维权的依据,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提起3倍赔偿,比起“单打独斗”对峙企业,消费者维权将更加便利。
与惩罚性赔偿并行不悖
个体诉讼维权成本高、收益小,而公益诉讼恰恰相反,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维权方式。尤其是在纠纷金额较小、涉及消费者众多的消费维权领域,公益诉讼是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指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由于消费者单独提起诉讼的成本很高,得到的补偿却很少,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所以最后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放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鹿奶粉事件、毒胶囊事件、‘7天速成鸡’事件……”陈音江说,这些侵权事件不仅是只侵害了个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解决,而不是由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来买单。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李伟民表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是并行不悖的,受害方在进行私益诉讼时,可以直接引用公益诉讼的证据乃至判决结果,得到与其损害相应的赔偿,乃至惩罚性赔偿。
在中消协通报中,要求雷沃重工在调解协议中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此前违规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安全风险,并承担相应费用,还规定了雷沃重工所要采取的公告召回方式。
对此,郝庆丰深有感触。他说,在消费品质量维权领域,公益诉讼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因为消费品有时会出现批量性的质量问题或缺陷,而且由于其使用人群的分散性和自身价值的限制,提起私益诉讼,往往得不偿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认为,在消费维权领域公益诉讼大有可为。“我们要打造质量强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就必须打好公益诉讼和惩罚赔偿的组合拳,重典治乱、猛药除疴,提高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他说道。
公益诉讼还应“扩项”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但是却只列举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著名公益律师贾方义说,当前的法律规定将大量的民间团体排斥在公益诉讼之外,而机关和相关组织往往具有官方背景,他们并没有公益诉讼的动力,而具有公益诉讼动力的民间公益团体却没有公益诉讼的权利,这样一来,公益诉讼也很难开展起来。
李伟民也十分支持这一观点,他说:“这从《民事诉讼法》修改多年,中消协到2016年才开展了第一起公益诉讼可见一斑。当然,这样的主体限制也有着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质量的考虑。”
目前,公益诉讼既是产品质量和环境污染等特殊领域维权的有力支撑,也是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和经验总结,适时扩大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和适格主体,充分运用好公益诉讼,将有助于维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李伟民建议,适当扩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比如当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在请求上述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未得到回应或被拒绝后,可以自行提起公益诉讼,但需要对和解与调解进行限制,将判赔金额成立基金会,维护受害方的利益。
公益诉讼全世界的规定基本是三大主体:个人、检察官、组织。2011年,贾方义和郭乘希律师向法院提起首例渤海湾漏油环境维权公益诉讼就是以个人身份提起的,当时得到了公众和法学界群起呼吁和响应。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以个人身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仍然未被认可。
贾方义说,国外对公益诉讼采取奖励的方式,对损害公共利益判决的赔偿,用于奖励公益诉讼人,以弥补公民个人为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所付出的劳动和损失,其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司法目标,并以保护公共利益的实体法的规定作为依据,在范围上也不以环境、食品作为限制,涉及对妇女、儿童的歧视等宽泛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其裁判的法律效力往往得到优先执行,我国应该借鉴。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