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 声
7月5日,经过近两年的诉讼和波折,湖南消费者状告隆鑫正三轮摩托车经销商——衡阳县城兴摩托车行(以下简称城兴车行)、生产商——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终获胜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1民初2084一审判决生效,“被告因摩托车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向消费者退一赔三,即被告为原告退回购车款1628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款48840元,经销商城兴车行承担清偿责任,隆鑫公司作为生产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全国首例正三轮摩托车生产商和经销商被判给予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案,在业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据了解,本案原告消费者胡亚林于2017年购买了一台型号为LX200ZH-27型正三轮摩托车,到交警部门上牌照时,被交警部门现场检车后告知,该车存在超长超重情况,与其《车辆生产一致性证书》和《产品生产合格证》不符,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和强制认证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系不合格产品。为此,原告将上述经销商和生产商作为直接责任人和连责任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并向法院出具了“当地交警部门不予上牌照”“当地工商部门对被告型号车辆的处罚”“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等8项证据,证明该型号车为欺诈消费者的伪劣产品。
经过原告一审胜诉、上级法院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和终审裁决,这场诉讼最终以消费者胜诉而结束。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是合格产品?”“经销商和生产商是否构成欺诈?”“原告是否是消费者,即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
涉案产品是否是合格产品?这个问题本不应成为问题。因为仅车辆超长一项,就可被交管部门直观判定车辆不合格。被告河南隆鑫机车有限公司辩称“是企业生产瑕疵”。但是,业内外都非常清楚,正三轮摩托车超长、超高、超重等不符合车辆生产一致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此类违法违规问题绝非企业生产的瑕疵问题。
法院判决指出:被告城兴车行“已知销售车辆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存在欺诈”,隆鑫公司“作为生产厂家,理应知道有关摩托车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与实物明显不一致,其行为亦构成欺诈,与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对三倍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是不是消费者?部分消费者和社会打假的行政投诉和司法诉讼过程中,常被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动机不纯”“投诉者或者原告不是消费者”,成为困扰广大消费者和社会打假维权的一个“顽疾”。很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常以原告不是消费者为由,做出拒绝对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决定,从而放过了对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者的惩罚。
本案法院最终给出了“本案原告系消费者”结论:“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只是猜测原告系专业打假。其猜测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涉案产品既可作为农民生活需要,也可作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消费,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