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国务院日前召开常务会议,就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进行部署。关于如何加强信用监管,会议特别强调要用好失信联合惩戒这把“利剑”。具体要求是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要坚决依法依规惩治直至逐出市场。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何以要强调失信惩戒?这是由诚信的本质及当前社会信用现状决定的。在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有5个核心要素:仁义礼智信。这“五常”之中,前四者为理想形态,只有“信”注重实践,同时它也是唯一具有规制性的要素,因此至为关键。所谓“信者,德之固也”,就是把“信”当成其他价值要素的证实和体现、稳固和升华。正是因为“信”直接与行动挂钩,那么做到或保证“信”,更应注重其规制性,即强调对失信的惩戒。
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伪劣现象,在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也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它们本质上都是诚信问题。从根源上讲,这些问题之所以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就是因为诚信制度建设没有跟上,失信惩戒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也正因为如此,打假、维权等对抗失信同时也是维护诚信的行为变得成本高、成功难、践行少。更为严重的是,见怪不怪的“习惯性诚信缺失”心态在社会上滋生蔓延,诚信建设一度陷入“破窗效应”的泥淖。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数据显示,每年中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仅假冒伪劣一项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2000亿元。专家估计,我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可达10%~20%。诚信缺失问题已经严重掣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使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受到负面影响。
正是看到诚信缺失问题的严重性,我国政府近些年越来越重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解决诚信问题要注重建立奖惩机制,这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事实上,自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我国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就非常重视失信约束机制(即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就将完善失信惩戒系统列入未来5年最高法执行工作重点。在此之前,我国已有多部门出台多份文件对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出要求,并建立了一些激励和惩戒措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情况,截至今年4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联合惩戒备忘录43个。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79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37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80万人次,411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基于失信惩戒机制效果之显著,相关部门开始着手扩大应用范畴,加强部门合作。目前,针对法院执行、市场监管、进出口、涉金融、统计等重点领域的失信问题,有关部门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通过机制化共享公示失信黑名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等,加大惩戒、警示和治理力度,期望通过这些措施发挥以儆效尤的作用,力图形成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大格局。
当然,就目前情况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尚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对联合惩戒的研究还不够成熟,联合惩戒的边界不清晰;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和程序有待完善;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运行并不顺畅,统一的联合惩戒平台尚未建立;联合惩戒的措施和标准不统一,存在不限制或过度限制等情形。这些问题必须逐一尽快解决。
诚实守信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石。要把信用建设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特别要用好失信联合惩戒这把“利剑”,加强信用约束,加大失信成本,使市场所有领域的从业者不想、不敢、不能实施失信行为。只有这样,我国市场经济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