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铎 印
霸座、插队、广场舞扰民、共享单车乱放……随着《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些不文明行为在天津将受到处罚。《条例》为天津市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出有益尝试。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城市法治建设,是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解决道德问题的一种方法。天津市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梳理出一系列不文明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例如,对公共场所赤膊、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征信系统等。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体制。天津市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制定条例以法治方式倡导文明行为,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此举值得倡导和推崇。
文明素养的养成要自律也要他律。文明是管出来的,管理缺失导致的“公地悲剧”“破窗效应”,现实中比比皆是。同是自然景观,有的风景美丽宜人,有的环境却脏乱差,这是持续治理与“放弃治疗”的区别。反过来,只有对不文明行为持续“零容忍”,才能筑牢底线思维与文明习惯。只有让一时不文明,时时受约束,一处不文明,处处受阻碍,才能让文明的举止始于自发、成于自觉。自律与他律是相辅相成的,自律是对他律的认同与内化,他律对自律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让一种意识根植于内心,达到从量到质的改变。
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增强文明意识,做好文明自律与他律,既是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广大公民的关爱和帮助。做一个文明使者,展现自身的文明素养,展示我们国家的道德水准和文明形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提升文明程度历来不易。一个文明社会的形成,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既需要好言好语的劝导,更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刚性的制度、严格的管理也是一种唤醒,它唤起人们的文明意识,形成人们对文明的敬畏,最终让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