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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职业索偿人”要大胆说不

2019-05-15 09:43:22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面对“职业索偿人”要大胆说不

——浅谈对职业索偿的基层监管方法

□ 孟 超

近年来,在有关法律的支持及利益的驱使下,“职业索偿”群体通过故意买假,甚至不惜采取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经营者索偿逐渐兴起,实际上偏离了立法的初衷。类似《职业索偿人:你离犯罪还有多远?》《又抓了6名职业索赔人 专门对酒楼、超市下手》《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与公安部门联手出击 6名“职业索赔人”被批捕》等“职业索偿人”被打击的相关报道也屡见报端,可见整改社会对“职业索偿”群体的看法也在发生改变。“职业索偿”群体的频繁扰乱,严重影响了营商环境,负面效应日益凸显。

作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笔者所在的县级局每年仅收到“职业索偿”群体的投诉举报将近200件,大多都是食品过期、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能量值标注不准确等问题,全部要求予以赔偿、立案查处、予以奖励和反馈处理结果等。最多时,一个“职业索偿人”同时寄来40多封举报信,涉及全县多个乡镇和分局,严重影响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正常工作。他们不针对假冒伪劣问题,而是寻找宣传瑕疵、甚至编造问题,采取隐匿、偷换等不良手段,以维权为名、举着社会正义的大旗,行敲诈勒索之实,浪费行政资源、制造复议诉讼,导致营商环境恶化、商家不堪其扰。以辖区一乡镇某超市为例,一年至少被“职业索偿人”举报5次以上,“职业索偿人”以举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为要挟,迫使超市经营者主动和解,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笔者以为,作为经营者,面对“职业索偿人”,也要大胆说不。对那些实施多起涉嫌敲诈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职业索偿”已演化为涉黑涉恶势力,经营者也要挺起腰杆主动报警,一旦警方锁定证据,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针对“职业索偿人”的不良影响,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要正确应对,而不是逃避责任。在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只要一提到“职业索偿人”举报这一话题,大多数同志的第一反应就是“头大”、不好处理,给部分“职业索偿人”钻了空子,他们以没有及时告知为由头,不是复议就是行政诉讼,致使基层同志“谈虎色变”,不敢也不愿正确应对,遇到类似问题采取逃避或推诿措施,机关科室推基层,基层无处可推只有硬着头皮处理。然而,三局合并后的基层由于人员不足和能力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处理起来稍显棘手。但是,只要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处理,执法风险会大大降低。

二是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便基层执法。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号称是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规,把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底线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5万元。这体现了从严的思路,但同时带来了对小微生产经营者行政处罚难以落实的问题。最低5万元的处罚尽管有足够的惩处和威震作用,但小微经营主体很难接受这个处罚,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处于两难境地。一家被举报小店卖了一袋2元钱的过期泡菜,依法要处以5万元罚款,5万元对于一家乡镇小超市,全部货品也不足5万元,一年的收入也就几万块钱,如果对这家店罚款5万元,这家店只能关门大吉。处罚难度大,也是执法人员处理投诉举报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是,迫于履职风险,案件办下来了,不仅要法院执行,还带来了负面因素,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职业索偿人”以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难度大为把柄,要挟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处理结果,增加处理难度。另一方面,现行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此款为“职业索偿人”提供较大便利,减少其投诉成本。往往一个电话或一封信,连人都见不到,和解的话就要打钱到固定账户,不和解就要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被举报方和市场监管部门只能被他们牵着鼻子走。建议对相关投诉举报受理的法规增加实名当面举报和调解条款,拒不到场的视为放弃,以增强法规的严肃性,降低“职业索偿人”投诉举报频率。

三是建议发挥大数据优势,建好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平台。现有投诉举报受理平台较多,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来说,可谓是“政出多门”。目前仅投诉举报电话就有12345市、县长热线、12331平台、12315平台和12365平台等5个平台,再加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件投诉,多头下发让基层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忙完这个忙那个,一不小心哪个平台的投诉就要逾期,就面临着执法风险。建议市场监管总局能在国家层面对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统一,形成市场监管系统的全国大平台,并通过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对投诉举报频率较高的同一人、同一号码或同一住所的投诉举报者的多次投诉举报予以预警提示,并依据信用监管相关条款列为不予受理对象。

(作者单位:江苏盱眙县市场监管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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