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民曲女士在某超市购物,参加“满500元得价值百元赠品”活动,获赠一款洗面奶。然而,曲女士使用这款洗面奶后面部出现红肿等过敏现象。她到医院就诊,医生确认过敏原因即使用这款洗面奶。于是,她找超市要求赔偿就医费用。超市认为赠品为免费赠送,其质量问题与超市无关,不应承担售后责任,拒绝赔偿。曲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当地消保委。消保委经调查认为,超市提供不出洗面奶等赠品的来源渠道,且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超市同意赔偿曲女士全部治疗费用。
像上述超市这样搞附赠品销售,在零售领域很常见。这种营销方式虽效果不错,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其中赠品的售后责任划分争议最多。许多商家也如该案中的超市那样,认为赠品不属于销售范围,商家不应为其担责。正是这种观点导致了大量纠纷出现。
由赠品引发纠纷,多缘于赠品本身具有独特性。一般而言,赠品多为特制或特购产品,不仅数量少,而且不单独出售。这样做的初衷很简单:赠品的稀缺性自然会因与主卖品捆绑销售而发生价值转移,从而提升后者的促销成效。不过,“特制或特购”“不单独销售”等这些特点,也给赠品带来了一些问题。值不值这个价,购买者喜不喜欢,倒在其次,最主要的问题是,质量过不过关。事实上,赠品比起主卖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要高得多,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多。据悉,近些年关于赠品的消费投诉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许多赠品身世模糊不清,属“三无”之列,而且赠品在出现质量问题后,不少销售商拒绝“三包”。
需要说明的是,赠品的特殊性并不排斥其作为商品的一般性,即它也是一种“责任产品”。只要明白“羊毛出在羊身上”及“有利必有责”的简单道理,就应该知道商家在赠品问题上是推卸不了责任的。赠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的成本。商家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必须为赠品承担与主卖品相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事实上,关于赠品的市场属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已经有了明确解释:“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这肯定了附赠品销售行为是单一的销售行为,赠品属于销售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而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及相关规定,赠品也是销售行为的对象,符合法律上“产品”的要件。而赠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经营者不能据此免责。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论经营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品存在质量缺陷,只要赠品造成了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经营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明白了赠品的商品属性,消费者就可以依法向售卖赠品者主张任何合法权利了。比如,如果不喜欢某款赠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折现。江苏省曾出台《江苏省明码标价规定》,其中有这样一条:“实行赠品促销的,商家应标明赠送商品的价值或价格或者积分值,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直接折现。”
当然,明确赠品的商品属性只是第一步,而要杜绝商家在赠品上玩猫腻,有关部门还必须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强违规惩处,提高商家的违规成本,增强威慑力。如果没有严格执法,莫说赠品规定,任何法规都会成为浮云。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