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浙江省金华市市民徐先生近日在当地木雕市场花5万多元购买了4块标称越南黄花梨的摆件,经懂行的朋友查看后怀疑有掺假可能,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店家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按消法规定退一赔三。
监管部门调查发现,4块摆件中确有两块掺假。店家解释称,当初销售时,已经明确说明该摆件为处理品,而且价格与正宗越南黄花梨相比便宜很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执法人员认为,涉案摆件属于工艺品而非消费品,不宜按消法而应按合同法规制。店家虽不必承担“退一赔三”责任,但销售处理品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店家接受退货,退还徐先生购货款,并赔偿1万元。
这一案例中店家显然是想用“处理品”这个概念打擦边球,但并未成功。该案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搞清楚处理品的法律属性,莫被商家忽悠;同时,也告诫商家,别在处理品上玩猫腻,触碰法律红线不会有什么好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的使用性能要求,或者未达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然具备使用价值的产品。从质量法定义及相关规定看,处理品虽属缺陷产品,但还是被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不过,这有严格前提,须遵守“经批准”“注明‘处理品’”“降价”等相关限定。简言之,经营者销售处理品应明示处理的真实原因,并应当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降价出售。
然而,真正进入市场中的处理品,其“处理”情况却并不这么简单。比如,一位消费者在一家正在“清理库存处理品”的商场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两只袖子长短不一,就去退货,却被商家以其为处理品为由拒绝。其自认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两个“除外”:前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后法第二十六第二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和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这两个“除外”很有迷惑性。然而,法律上的“除外”却并不是商家理解的那样,只简单标明“处理品”就完事,而是必须告知消费者处理的真实原因及瑕疵为何,更关键的一点是,商家的告知必须被消费者接受。显然,消费者没得到“衣袖长短不一”的明确告知,当然也没有接受这种瑕疵的意愿,所以,商家应依法原价退货。
还有一种复杂情况:产品瑕疵可能有多处,但商家因并不全知而未(或者全知而不愿)全示。对此,目前法律规定并没有具体涉及。但有法律人士认为,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对于经营者,处理品销售损失的是一部分得利,而获得的是成功将处理品售出并获得部分免责;对消费者来说,损失的是忍受商品瑕疵并让渡部分权利,获得的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的商品。双方是对等的。因此,应该认为处理品免责仅限于经消费者认可的有瑕疵的部分。
明白了责利对应的原则,许多事情就容易处理了。至于商家有意混淆促销商品与处理品概念、不明确告知商品存在瑕疵、以处理品为由拒绝“三包”等做法,其不合法性一眼可知。至于遇到迷惑性的问题,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有二:一是仔细询问查验商品瑕疵,并索要购物小票,以防止商家随意标注;二是如果搞不清,就干脆别买。不想占便宜,就很难上当。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