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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何以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疾

2018-12-14 09:26:17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不久前就消费者反映的“最低消费”问题做了一项抽样调查,结果发现,100家餐馆中有47家设置了最低消费门槛。有的餐馆虽然没有最低消费的规定,但设置了最低使用人数,或收取包间费、服务费等其他额外费用,这等于是变相设置了隐性最低消费门槛。

“最低消费”应该是个老问题了,多年前就有争议。不过,在201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2014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颁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均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之后,这个问题算是定了性,业界争议也平息了。如今4年过去,“最低消费”却死灰复燃,或者根本就没有真正从一些餐馆的规定中抹去,让人不禁要问:“最低消费”何以成了久治不愈的顽疾。

事实上,“最低消费”并非餐饮业独有,游戏、娱乐等许多服务行业都有商家设置消费门槛现象,就连电信服务也玩这种花活儿。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平台经常收到消费者关于手机靓号(尾号为8888、9999等的手机号在民间非常受追捧,有靓号之称)被运营商设置每月最低消费的投诉。虽然消费者选取这样的手机号时,就绑定较高价位的套餐,应该说是与运营商达成最低消费协议,但运营商往往会根据市场行情调整套餐内容和价格,比如合约由两年变终身、收费增加等,可视为变相抬高最低消费标准。

最低消费,其产生时间也久,其存在行业也广,说明它有一定的市场基础。从经济学角度看,甚至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一位餐饮店老板曾这样解释:饭店大型包间的场地和服务成本相对较高,如果消费者长时间占用而消费较低,会给饭店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为保证包间的收益,令其物有所值,就要设置最低消费。事实上,饭店包间就像火车软卧,它们都是服务的一部分。经营者需要按照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目标客户群。餐饮经营者要求顾客在享受服务时必须购买某种数量的最低消费,以此作为提供这类服务的经济学前提。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甄别机制。商家此举意在从众多消费者中甄别出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

当然,不管是餐饮企业还是其他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必然会损及一些低支付意愿的消费者的利益。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商家这样做具有明显的强迫性,实际上是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充分知情等权益。

遗憾的是,商家逐利的本性是改变不了的,即使有消费者权益法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章管着,也很难让他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利益着想。在前文提到的《办法》《意见》出台后,曾有一些餐馆经营者表示,既然管理部门有了这样的规定,他们也不会跟规定对着干,会努力配合规定实行,但餐饮市场是买方市场,酒店餐馆如何定位、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是由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决定的。只要有高支付意愿的消费者,餐饮企业就会提供类似包间这样的差异化服务,问题只在于如何调整收费方式。从广东省消委员会的调查来看,如今依然有近半数的餐馆还在设置最低消费门槛,说明选择跟规定对着干的餐馆大有人在。可以肯定,剩下那半数餐馆中暗里对着干(即调整收费方式)的,应该也不少。

商家抓住餐饮等服务行业作为买方市场有着定价自由,以及类似“存在即合理”的所谓经济理性说事,为自己开脱,可以看作是最低消费这一顽疾的根本病因。按说这一病根早就知道,但久治不愈,则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以及消费者维权消极的问题,这显然是用药不猛,药力不足。《办法》虽规定了餐饮企业违反设置最低消费的相关规定可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但4年来很少有监管部门就这个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在媒体上也尚未见到有商家被处罚的案例报道。而媒体调查发现,消费者对于商家的这种行为,虽表示反感,但少有积极主动举报者,更不用说走法律程序维权了。显然,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助长了商家违法设置最低消费的底气,而监管的缺失则更令很多商家有恃无恐。

看来,要根除“最低消费”这一顽疾,不仅要完善立法,提高处罚力度,还要严格执法,形成有力的市场监督。而且消费者也要行动起来,提高维权意识和积极性。只有法律武器常拿在手,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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