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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还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2018-11-23 08:5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今年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0周年。相比已有100年历史的美国《谢尔曼法》,这10年显得太短。不过,时间虽短,取得的成就却足够令人称道。而时间短,也恰恰意味着未来还有更多发展空间,这让人们对该法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充满期待。

回顾《反垄断法》走过的10年历程,可圈可点之处颇多。正如不久前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国务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所说,过去10年,我国反垄断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不断完善。10年来,中国特色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在反垄断法治建设方面,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等12件部门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10件办事指南和指导意见,推动反垄断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可以说,我们仅用10年时间,就走完了欧美国家历经数十年甚至百年的反垄断法制建设之路。

最能够佐证《反垄断法》10年成效的,是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理了一大批影响深远的案件。它们既有数量庞大的行政执法案件,也有逐渐增多的司法诉讼案件;被调查的对象既有民营企业又有国有企业,既有境内企业也有境外企业。这些案件中,不乏具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如高通案、利乐案等。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底,10年来查处各类垄断协议案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计220件,累计罚款金额及审结交易金额超过150亿元,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维护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实施10年,消费者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围绕消费者和经营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汽车、燃气、供电、供水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查处交通、医药、电力、教育、金融、保险等民生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这方面尤以电信行业最为典型,如2011年末曝光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在宽带接入市场实施价格歧视案。电信行业反垄断案件印证了大型国有企业并不会游离于反垄断执法之外,也推动了电信行业全面的“提速降费”活动。

经历10年发展,我国《反垄断法》书写了有自己特色的历史,也树立起一块值得纪念的里程碑。如今,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全球经济环境也发生了变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反垄断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发展。

人们看到,10年司法和执法实践暴露出现行《反垄断法》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瑕疵,而据此对该法进行修订完善,也正是我国未来反垄断工作改革发展的重点之一。有学者指出,现行《反垄断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条,虽然确定了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3类行为,但内容多为原则性表述,可操作性不高。最重要的是,修订要紧跟时代步伐,回应当下市场新问题。比如,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大型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反垄断的理论、立法、执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修法的同时,还要兼顾改善执法和司法实践,不断提高效率。市场监管总局已经成立,结束了反垄断执法“三驾马车”并行局面,但实现执法机构内部的真正融合、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才是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3家机构各有不同的偏好和风格,执法能力与经验也有差异,“三合一”后应避免产生“木桶原理”下的短板效应,要从机构合一上升到能力与经验的合一。执法与司法的协调问题也要着重解决。从我国实践看,执法机构与法院在《反垄断法》不少问题上认识不一,甚至存在明显冲突,典型表现在纵向垄断协议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上。未来执法机构与法院系统之间应建立起真正的对话机制,实现从分立走向协调与融合。

将反垄断的触角延伸到更广泛的市场领域,特别是推动反垄断法下探地方,扩大实施深度和层次,这也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垄断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且分布广泛,单靠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级执法部门难以有效控制。赋予省级以下执法机构部分执法权限,可以更好地发现与处理垄断行为。至于地方机构的执法能力不足,以及可能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可以通过执法协作、管辖权分配、法律监督等方式去弥补。

《反垄断法》实施10年,目前已迈向新的征程。我们期待经过不断修订而更加完善的反垄断法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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