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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法律 确保严格执行

2018-05-29 09:42:24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李宁一

近日,某授课老师在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业务培训交流时提出一种观点:“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设,其前提肯定是未提前申报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检),虽然特设安全法83条、84条分别对未提前申报定检和使用已超期的特设作出规定,但两条的处罚都是因未申报定检而引起,因此,对使用超期未检的特设的行为,83条和84条均可适用。只不过在适用时要酌情掌握,比如,超期时间短的,可以适用83条,超期时间长的,可以适用84条。”一些参训的执法人员也认同授课老师的上述观点。

上述观点完全混淆了特设安全法83条与84条之间的区别,导致对这两法条针对定检制度的规定在理解上有误,分析如下:

首先,两法条对定检制度的规定内容有本质区别。83条规定的是,使用者未及时申报定检,或者申请了,但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拒不配合、拒不接受,导致定检无法正常进行。按照规定,申报定检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因此,在适用83条时,特设还在检验有效期内。之所以规定使用者要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申报定检,就是考虑特设数量众多、检验人员有限,必须给检验机构留出提前量,以便做好统筹安排,确保在1个检验有效期内完成定检工作。

而84条则是对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设的行为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使用者继续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特设,就应适用该条予以处理。换言之,但凡适用84条,肯定是特设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这一点和适用83条有明显区别。可以看出,83条和84条都涉及定检制度,但二者的内容迥然不同,前者是未主动履行申报定检的义务,后者是违反了超期不得使用的禁止性规定。执法人员不能混淆未主动申报定检与超过有效期还在使用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其次,两法条的适用条件不同。适用83条时,可给予使用者整改机会(即限期申报定检),逾期未改才给予处罚,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而84条则是“高压线”,触碰不得。但凡特设超过检验有效期还在使用,则适用84条先责令使用者停用特设,没有限期改正的缓冲余地,同时进行处罚。显而易见,83条和84条在处罚幅度、严厉程度上也有明显区别。

最后,两法条的适用带给执法部门的责任风险不同。定检制度是特设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违反(而且是故意违反)定检制度则肯定受到严厉处罚。试想,如果对使用超期未检的特设的行为适用83条而不适用84条,那么,定检制度就形同虚设,使用者就可以漠然置之,视定检为儿戏。倘若如此,特设使用者就可以常年不履行定检义务,特设超期后还一直在使用,直至执法部门发现后,以83条先责令限期改正。而这个改正,只是使用者递交一份定检申请即可,而特设不必停用,这无疑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改正期间,如果特设出现安全问题,那么执法部门难辞其咎。因此,适用83条执法人员要承担很大的执法风险,而84条直接责令停用特设,这就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执法风险。毋庸置疑,适用84条处罚超期未检而使用的行为既合法又合理。

综上所述,对使用超期未检的特设的行为只能适用特设安全法84条,只不过在处罚自由裁量上,可以视情节予以处理。但绝不能以超期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为由适用83条,彻底颠覆违法行为的根本性质。更不能因84条处罚额度高、不便操作执行而搞变通、“打擦边球”,用83条来处理。这都属于典型的定性错误、法条适用错误。

总之,学习特设安全法,必须通读全文、融会贯通,领会立法本意和精神原则,切不可曲解误读、教条理解法律条文。

(作者单位:北京市质监局稽查总队)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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